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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6-01-26 16:57:16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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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20日,我局印发《湛江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为规范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认定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省民政厅于2025年11月18日印发了《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文件精神,其中部分条款涉及认定条件须由我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为做好政策的接续工作,明确相关事项,使认定工作更为科学合理,更广泛惠及困难群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通知》文件。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内容概述。《通知》主要包括三部分,分别为特定情形的财产认定标准、单独纳保人员的保障标准和其他事项,对《办法》中明确规定由地市制定的相关认定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1.明确居住用途不动产的认定标准

  根据我市实际,存在部分农村困难家庭的自建房在宅基地登记确权过程中,因家庭成员分得的宅基地地块零散、不在一处,虽形成多个不动产权属证书,但因面积均较小无法实现单独居住功能,或是家庭虽拥有多套房产但因人口较多实际居住条件并不宽裕等情况。为使社会救助政策更加契合基层实际、更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居住需求,现明确申请家庭已拥有2套(栋)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当地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2.细化唯一经营性车辆财产认定的要求

  2025年11月我市农村低保52991户143567人,户均2.7人;城镇低保6141户12772人,户均2.08人;低保边缘家庭9966户29106人,户均2.92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1444户6109人,户均4.23人;参照《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低保家庭名下金融资产规定,结合我市2025年农村低保标准663元/人月与城镇低保标准860元/人月,四类救助家庭平均名下金融资产的金额(市值)应当分别不超过42962元、42931元、60269元、87307元,取四类救助家庭名下金融资产平均数为58367元,相当于我市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66倍。参照以上金额,经征询省内部分城市,目前各地拟定倍数为:阳江6倍、茂名6.5倍、汕头5倍、汕尾5倍、梅州5倍、惠州5倍。因此,我局将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的价值认定标准确定为不超过我市城镇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价值认定标准根据年城镇低保标准动态调整,若按2025年标准核算为61920元。车辆价值认定依据包括购置发票、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额、二手车市场公允价值或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等,今后如省出台相关规定的则按省规定执行。

  3.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保人员的保障标准。

  目前,省民政厅无具体文件对单独纳保人员保障金额进行规定,省内其他地市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参考。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第二十五条,符合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人员,主要为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含三、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此类对象多数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难以通过就业获得稳定收入。因此在计发该类型人员保障金时,按现行低保金额的差额计算方法计发其保障金,但原则上保障金额不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差标准,确保给予一定限度的基本生活保障。

  三、制定依据

  国家和部委层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

  省级层面:《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


关联文件:湛江市民政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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