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改革工作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建交通和城市综合执法局、规划与开发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改革的工作方案(2025年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28日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改革的工作方案
(2025年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持续落实国家和广东省关于工程审批制度改革与营商环境改革精神及相关工作要点,依法加快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我局根据《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和实施经验,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湛江市行政管辖范围内依法应当申请施工许可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建建筑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实施标准
满足土地、规划等条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法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后,可根据工程实际,自主申请所需办理的阶段,其中:
第一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第二阶段: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第三阶段:地上结构。
申请第二阶段“地基基础和地下结构”将涵盖第一阶段“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的内容。申请第三阶段“地上结构”等同于直接申办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
三、手续条件
建设单位应就本方案对项目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要求的用地、规划、消防、人防等手续进行完善或作书面承诺,且保证项目施工现场具备相关质量、安全措施等条件,具体如下:
(一)用地手续要求
1.办理第一、二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提供土地通知书、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权证、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权属清晰无争议说明(包含建设单位承诺说明和政府会议纪要)、政府投资项目的农转用手续等任意一项材料作为用地手续。
2.办理第三阶段开工建设手续(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时,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作为用地手续。
(二)规划手续要求
1.办理第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提供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规划手续,并作出建设方案稳定、图纸符合国家规范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自行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的承诺(详见附件2,下同)。
2.办理第二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提供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筑方案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规划手续,并作出自行承担规划调整和设计方案变更风险的承诺。
3.办理第三阶段开工建设手续(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图审查手续要求
1.办理第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提供由项目设计单位作出图纸符合国家规范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承诺作为施工图审查手续。
2.办理第二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前,建设单位提供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地基基础工程和地下结构(±0.00以下)或整体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市政工程项目应提供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3.办理第三阶段开工建设手续(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取得工程整体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人防手续要求
1.办理第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无需提交人防手续。
2.办理第二、三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应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许可意见书(市政工程项目或未列入修建防空地下室范围的建筑工程项目除外)。
(五)消防手续要求
1.办理第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时,建设单位无需提交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2.办理第二、三阶段开工建设手续前,若该建设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完成消防设计审查手续。
(六)其他要求
建设单位已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和(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等许可;建设单位已提供(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施工总包合同等手续材料;施工单位已提供(开具)工人工资保证金存储凭证(保函或保证保险)备案材料、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开立证明等手续材料;项目施工现场已依法合理设置围挡、项目监控设备、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出入口冲洗装置等设备(设施);项目及务工人员的实名制管理数据已经接入我市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四、告知承诺
(一)建设单位可对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书、(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等材料申请告知承诺(详见附件1和附件3)。
(二)符合《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湛江市深化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分类改革实施方案》要求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等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不再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件,项目建设单位仅需出具施工图设计质量承诺书。
(三)对于申请告知承诺的项目,住建部门应通过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对拟登记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有关市场主体(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等级进行核实,对于未按《湛江市建筑市场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湛建管〔2024〕65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办理信用登记或被评为D级及以下等级(包括D级、E级、不定级)的市场主体,限制使用告知承诺制度。
(四)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住建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依法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发现承诺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原行政审批决定,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五、受理及审批
(一)市管项目由市住建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及审批,非市管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及审批;办理第三阶段开工建设手续(工程整体的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工程(含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等事项将同步办理。非市管项目中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权限仍属于市住建局的,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在第二阶段施工许可证审批时要求建设单位及时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
(二)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对工程负有监管职责的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赴现场开展首次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督交底。
六、后续监管
(一)强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
1.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接。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钢结构工程除外),严禁将主体结构的非劳务性质作业发包给其他专业工程分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3.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的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承担因规划设计调整、建设方案变更、违反履约承诺等造成的后果。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等责任主体应依法依责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开工建设手续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已核发的施工许可手续自行废止。
5.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在许可的相应内容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下一阶段的开工建设手续,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回填基坑等方式)保证基坑安全。
7.通过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后发生不履行承诺事宜的单位,住建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承诺内容予以惩戒。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通过分阶段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住建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推送至申请单位。
2.对于施工许可阶段仍未办理信用登记的市场主体,住建部门在受理许可时应予以提醒。经住建部门提醒后依然未办理登记的,依据《信用办法》在信用平台内列为“不定级”。属于《信用办法》界定的信用行为信息,由住建部门依法在信用平台予以评价,并同步录入企业信用档案。
3.各级住建部门应依法开展事中事后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各责任单位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施工场地是否已具备开工条件;是否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是否存在未按经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或设计标准进行施工的情形。如检查发现项目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不履行承诺或存在有关违法行为的,应责令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将有关违法行为及证据移交给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追究其违法行为责任。
七、其他说明
(一)申请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应在工程整体完工后一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我局于2021年1月29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的通知》(湛建许可〔2021〕5号)同时废止。我局将依据国家、省、市关于营商环境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最新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优化调整施工许可证办理的相关事宜。
2.建筑工程分阶段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申请表(适用第一、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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