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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来源: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时间:2021-12-01 16:5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标准计提征地社保费

  征地社保费按每个县(市、区)一个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一个比例标准计提,纳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其中,赤坎区、霞山区征地社保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14.3万元/亩)的16%计提;坡头区、麻章区征地社保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8.6万元/亩)的26%计提;廉江市征地社保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的26%计提;遂溪县、徐闻县、雷州市、吴川市征地社保费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的30%计提;湛江经开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按征地项目所在行政区的地价和比例执行。各县(市、区)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地社保费计提比例随区片价的变化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二、及时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

  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按“先确定到户再确定到人”的方式确认。在制订征地安置补偿方案阶段,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到户的农户名单,由人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确认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确定;未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依据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订时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参加的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确认的实际家庭土地承包关系确定。在实施分配阶段,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按照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订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家庭成员的条件,确认户内具体补贴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实行土地股份制经济、村集体统一经营土地另有规定的,其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到户的农户名单和户内具体补贴人员名单,从其规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社保、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征地社保费管理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规定开设和管理“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22号文实施前已经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可继续使用原账户,22号文实施前后的征地社保费实行分账管理。22号文实施前未开设账户的,要按规定开设账户,22号文实施前的征地社保留存资金暂保存在原来账户;22号文实施后的征地社保费存入新开设账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建立征地社保费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社保局)

  落实“征地社保费与征地安置补助费同期拨付”的要求,征地实施部门发放征地安置补助费时书面告知同级人社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将征地项目获批文件发至同级人社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被征地农户在规定时限内确认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并报送至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县(市、区)人社部门按项目获批面积、参保人员名单核定征地社保费,按规定将已经确认的具体参保人员信息流转至同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社保手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社保、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征地项目获批面积与出具征地社保审核意见书时征地面积不一致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应向同级人社部门重新出具项目征地基本情况表及情况说明等相应材料。人社部门按程序进行征地社保审核变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社保、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加快落实留存资金分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留存资金分配主体责任。要全面清理2021年8月1日之前已获批征地项目留存资金,制订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分配计划,倒排时间节点,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将全部留存资金分配到人。2021年7月31日之后获批的征地项目,应在项目获批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参保到人。

  县级人社部门要负起主管责任,认真分析本地留存资金分配工作形势,强化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一村一策”原则,灵活运用22号文规定的办法,加快资金分配工作进度。

  建立留存资金分配工作月调度机制,从2021年10月开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地区上月留存资金分配落实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报全市。对未按计划完成阶段性任务的县(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提请市政府通报批评、约谈相关负责人等。(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人社、社保、自然资源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府办〔2014〕3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22号文执行。

  22号文实施起至本通知正式印发前签订征地安置协议需报批的征地项目,暂按原征地社保政策规定计提征地社保费,在本通知正式印发后一个月内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完成新旧政策的衔接。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图解:《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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