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为加强湛江市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印发了《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是保障农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关键环节,但长期以来存在施工质量参差不齐、安全监管不足、风貌混乱等问题。《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等上位法规,结合湛江实际,旨在构建“权责明晰、监管到位、风貌统一”的农房建设管理体系,通过规范审批流程、强化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手段,全面提升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及农村公共服务建筑(以下统称“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将农房分为两类管理:
(一)限额以上农房:投资额>100万元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需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限额以下农房:投资额≤100万元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开工前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备。
本规定的重点内容是针对限额以下农房。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明确农房建设监管体系。
1.明确行业部门职责。《规定》细化各部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房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行业指导,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编制农房设计图集及施工指引;农业农村部门强化宅基地管理,推动“县级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机制落地,落实宅基地管理相关办法;自然资源部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及风貌管控,明确未验收不予登记要求,推动限额以下农房规划许可与工匠资格审查同步办理;城管执法部门指导及查处农房违法违规行为;水务、电力、燃气、通信等部门严把入网及线路接入关,对违建农房不予受理服务申请。
2、明确施工期间监管体系。限额以上农房,开工前由建房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要求,向属地住建部门申办施工许可证,由属地住建部门负责施工过程监管工作。限额以下的农房,开工前由建房村民向镇级政府报备,镇级政府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明确开工条件(例如带图审批,3层以下由乡村建设工匠建设,3层以上由符合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建房前购买安全责任保险等),由镇级政府负责施工过程监管工作。农房完成建设后,由建房村民组织施工单位(工匠)、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如有)开展竣工验收,并向镇级政府报备,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不能投入使用及办理不动产登记证。
3、明确政府考核要求。市级政府将农房建设安全事故情况纳入年度对县级政府考核内容;县级政府将农房建设安全事故情况纳入年度对镇级政府考核内容。
(二)明确农房建设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农房建设单位(屋主)对房屋施工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农房施工、机械租赁等单位或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屋主需要与施工企业或乡村建设工匠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或协议,明确施工安全责任。施工单位或乡村建设工匠要依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在施工中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三)细化农房建设相关指引文件。
根据《规定》的具体要求,制定了附件为限额以下规划许可和开工申请审批流程指引,为基层工作者、屋主、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企业)等群体提供了通俗易懂、简洁明了的操作指南,确保各参与方能够快速掌握关键要求,规范操作流程,切实保障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和风貌管控工作。
四、实施时间与效力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2026-01-19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