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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湛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时间:2023-12-30 14:43

  为规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管理,根据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关于加强湛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进行如下解读。

  一、主要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

  (六)《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第10号);

  (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共六大点,规范了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审批流程、造价管理、过程管理及实施时限等相关事项。

  (一)对工程总承包的适用范围作出了建议。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标准化程度较高、通用性较强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并严格执行相关建设标准;对个性化要求较高、情况较复杂、专业性较强、建设需求和标准不明确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综合整治提升类工程原则上不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明确相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管理职责。联合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管,明确了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估算控制以及按职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概算审核,并做好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基本建设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住建部门按职责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做好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含轨道交通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审核,水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水利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概算审核;住建、交通运输、水务部门按职责做好对本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展有关技术审查、工程计价及招投标活动监管工作,并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督;审计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审计监督。各县(市、区)部门实际职责分工与上述不一致的,按实际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内部审批流程。对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规范内部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把关,涉及2个以上(含本级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需同时征得建设行业部门一致同意方能实施。同时,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计价依据的审核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从项目前期工作、计价指引、招标控制价、控制投资规模、风险管理、结算管理等5个方面加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主要有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在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等工作后以及经财政部门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应当采用进行工程量清单方式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应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应设置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的最高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文件;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建议可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项目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约定风险分担机制、重大变更机制等风险控制条款;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计量支付方法与程序进行计量支付,经合法程序及合理计算的部分不再重新计算工程量和费用,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做到与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相衔接等。

  (五)强化项目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监督,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的文件要求,自身专业力量不足的,可委托全过程咨询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六)实施时限。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三年。本意见印发前已签订合同项目按原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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