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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解读

来源:湛江市金融工作局时间:2020-01-16 12:28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为鼓励招商引资、支持我市骨干企业发展壮大,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2011年10月21日,市府办发出《印发湛江市鼓励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暂行)的通知》(湛府办[2011]23号)(下称《通知》),其中关于第九条规定:“鼓励企业上市,对总部设在我市的新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14年2月28日,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湛发[2014]3号)(下称《指导意见》),其中第四大点“(五)全面加强金融服务”规定:“对总部设在我市的新上市企业按照融资额的不同,给予区别补助,其中在主板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其他地方上市发行股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鼓励我市骨干企业做强做大,提高上市融资积极性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规定的优惠政策逐渐不适应企业上市发展的要求,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企业上市融资工作,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提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这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次重要改革,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省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批示;分管副省长两个月内两次主持举办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培训班。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多次发文,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压实责任,积极发展后备企业。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多次批示要求完善扶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努力推动我市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

  二、修改原有政策的主要理由

  (一)原规定对主板和中小板、创业板等作不同的上市补助标准不利于激发企业积极性。

  《通知》规定“鼓励企业上市,对总部设在我市的新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奖励金额较低,优惠政策内容比较单一。《指导意见》规定“在主板上市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其他地方上市发行股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区分了补助标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我市的企业多为中小企业,不同的补助标准不利于激发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积极性。相比省内东莞、珠海、佛山、汕头、肇庆等地级市最近三年的上市补助政策,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均采取一视同仁的奖励标准。为了切实鼓励和支持我市骨干企业改变观念,积极上市融资,建议对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企业给予同等的政策奖励,同时为了公平起见,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规模作不同档次的奖励,有利于奖励政策与企业对当地的社会经济贡献相匹配。

  (二)分阶段补助比一次性补助更适合企业上市特点。

  《通知》和《指导意见》原规定采取一次性补助500万或300万的奖励方式。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申请上市一般需经历改制、综合评估、规范重组、上报审核、正式启动等多个程序,历时两三年甚至更长时间,一次性补助不利于及时给予企业资金补助,分阶段更有助于及时帮助企业缓解资金问题,鼓励企业积极推进上市进程。近年来,省内兄弟城市纷纷修改上市奖励政策,根据企业上市程序分多个阶段对上市企业进行奖励。

  (三)增加科创板上市、境外交易所上市和“买壳”、“借壳”上市等奖励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上市对政策有了新的需求。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3月1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对上市企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进行了详细地规定。目前,全国科创板已受理上市企业达到92家,广东省已受理上市企业15家,我市科创板上市申请还是空白。为了适应经济发展新形态,建议增加科创板奖励政策。此外,为充分发动企业积极性,建议参照兄弟市的做法,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注册地及纳税地都在湛江的企业也应给予奖励。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湛江的企业,视同为我市改制上市企业,参照省内企业上市奖励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三、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程中,完成以下步骤的,分阶段申请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1. 企业完成股改且上市申请资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300万元。

  2. 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3. 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4)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湛江,已被有关部门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2.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3.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4.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

  (三)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五)将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扶持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湛金[2017]10号)中,关于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市场融资奖励的内容整理入本《奖励办法》。


相关文件:https://www.zhanjiang.gov.cn/szfwj/content/post_12809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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