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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1-12 17:02:3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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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2日

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

上市融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办〔2016〕132号)、《中共湛江市委关于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决定》(湛发〔2019〕2号)和《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骨干企业壮大规模增强实力的指导意见》(湛发〔2014〕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是指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所指资本市场包括国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境外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第四条  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遵循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被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享受的优惠:

  (一)享受本市重点项目有关优先、优惠待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职能部门依法为上市后备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或办事“绿色通道”。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处理有关历史遗留问题时,有关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优先办理,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符合条件的,可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享受有关税收优惠。主动引导上市后备企业及早规范,明晰房地产权,为企业上市打下坚实基础。鼓励上市后备企业增资扩产,保证企业项目用地需求。

  第六条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程中,完成以下步骤的,分阶段申请资金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企业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

  1. 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且上市申请资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奖励300万元。

  2. 企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并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的,奖励200万元。

  3. 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根据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规模,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2)首发募集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200万元;

  (3)首发募集金额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4)首发募集金额15亿元以上的,奖励400万元。

  (二)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完成股份制改造、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本市,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并将所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根据其首次募资投资于本市的资金规模(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按以下档次进行奖励:

  1.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

  2.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

  3.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0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含15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4.首发募资投资于本市的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奖励600万元。

  (三)对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在本市纳税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1.企业在券商、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奖励30万元;

  2.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新三板上报发行材料被受理的,奖励4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

  (五)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对实现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六)企业从新三板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参照企业上市奖励条款执行,但需扣减企业已获得的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

  第七条  上市后备企业认定工作由市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申报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申报条件。

  1.依法在湛江市范围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企业。

  2.财务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上市后备企业除申请注册制板块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1亿元。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3)企业制定了上市的计划。

  (二)申报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1.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申请表;

  2.企业章程;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

  5.上市计划书。

  (三)认定程序。

  1.有上市意向的企业向属地金融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属地金融局对企业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后将企业材料上报湛江市金融工作局认定。

  第八条  每阶段完成后,企业原则在3个月内提出资金奖励申请,需提交材料具体如下:

  (一)境内上市奖励申请。

  1.上市辅导通过省证监部门验收,且上市申请材料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上市申请以及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成功在国内资本市场上市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上市的有关文件材料,及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3. 企业正式在沪、深交易所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阶段。

  (1)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中国证监会批准企业上市的有关文件材料,及沪、深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4)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5)企业首次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相关依据。

  (二)境外上市奖励申请。

  1.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由企业上市所在国家或地区负责上市审核监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材料,及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市通知书;

  4.企业招股说明书及募集资金投向本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本市、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第3目企业正式上市阶段提供资料,并提交在本市缴税的相关票证。

  (四)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申请。

  1.企业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2.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等证件复印件;

  3.券商出具的内核报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受理文件;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

  5.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证书、融资证明。

  第九条   奖励资金来源:

  (一)在沪、深交易所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

  (二)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总部设在市区(含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湛江海东新区)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总部设在县(市)的,奖励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的做法执行。

  第十条  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以欺诈等手段获取奖励的,撤销项目奖励、追缴项目奖励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并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的企业,自获奖励起3周年内将注册地迁出本市的,应当退还所得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文字解读:https://www.zhanjiang.gov.cn/zcjd/content/post_1281340.html

图片解读:https://www.zhanjiang.gov.cn/zcjd/content/post_12813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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