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大件码头用海的批复
湛府海审〔2021〕10号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你区《关于审批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大件码头海域使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大件码头用海申请,批准用海总面积7.3213公顷,主体工程用海为6.6551公顷,其中,码头、防撞桩等透水构筑物用海2.1065公顷,港池用海4.5486公顷;建设期间用海面积为0.6662公顷,其中,靠船墩用海面积0.0144公顷,疏浚用海面积0.6518公顷。项目码头、防撞桩和港池等主体工程用海期限50年,水域疏浚、靠船墩用海期限为4年。
建设期用海期限届满后,疏浚工程用海范围不再申请用海;靠船墩位于港池范围内,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调整为港池用海。调整后的项目用海总面积为6.6695公顷,其中,码头、防撞桩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为2.1065公顷;港池、蓄水用海为4.5630公顷。用海界址点坐标见附件1。
二、请督促用海单位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两个月内,按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凭海域使用金缴纳收据,到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办理配号手续后,按照不动产属地登记原则,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减免海域使用金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三、项目施工前应确保与所有利益相关者达成协调意见,避免影响其他正常海洋开发活动。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报告要求,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上报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四、该项目建设要全面落实海域使用管理要求,不得违法违规用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要依据批准的宗海界址范围对本项目用海进行监督,加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严禁超范围用海和擅自改变用海方式,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发现违法用海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
五、海域使用权自记载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效应,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方可使用海域。
附件:1.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大件码头用海界址点坐标
2.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大件码头海域使用金缴纳通知书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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