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关于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的告知书
各建设单位:
为助力我市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的规范性,现结合工作实际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档案验收采取承诺制验收制度。
具体操作:各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要求将全部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成立卷,并经湛江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城建档案馆”)核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及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完成自行验收,形成《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上传签章齐全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报告》、《关于限期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承诺》和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均为原件扫描版),即可办理。
二、办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设单位应自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起六个月内,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9)的要求,向城建档案馆报送移交一套符合规范要求的竣工档案资料(含电子档案),并申领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明文件。
如建设单位自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仍未移交档案,城建档案馆将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函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按照信用管理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同时在工程建设行业和政府相关信用网站公开。
特此告知。
湛江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馆
2024年9月27日
(咨询电话:2220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