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否定事项报备制度
湛不动产登记〔2021〕2号
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对各业务岗位不予办理的事项,实行登记备案或者请示报告的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否定事项是指窗口及各业务室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中,认为申请人所提出的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
二、凡对申请办理属于本中心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不动产登记事项或其他事项,经审核认定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项需进行否定时,应实行登记报备。
三、经办人员在办理具体业务时,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需予否定的,应填写《否定事项报备表》,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并依职责权限逐级报备,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
四、工作人员处理具体业务时遇有疑问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直接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五、否定事项的类型
1.不予受理:
(1)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
(2)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
(4)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不予登记: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否定报备的要求
1.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应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不符合有关法规政策不予办理,并符合职权范围的,才能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2.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事项报备登记表》,经业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定报备。
3.否定报备应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或《不予登记告知书》。
4.申请人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当事人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5.对无正当理由退件或在此过程中存在故意刁难等不作为行为的,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