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解读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保障作用,支持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我中心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湛公积金委〔2008〕1号,以下简称《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 修订文件的背景
2006年4月18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2008年6月26日进行修订。2008—2019年我中心根据《贷款实施办法》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截止2019年8月,累计发放88758笔,227.50亿元贷款。这几年,国家、省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做了较大的调整,我中心也根据上级精神对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2019年我中心新信息系统上线,贷款业务流程及核算方式较之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贷款业务由中心自主发放、自主回收、自主核算。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结合国家、省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有必要对《贷款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贷款通则》。
三、文件修订程序说明
本通知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已经通过内部法规部门审核。2019年6月27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7月12日在我中心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没有收到社会公众的反馈意见。2019年7月18日邀请专家进行论证评审,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按规定报送市司法局审核,市司法局以湛司函【2019】472号文复函同意发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9月27日发布施行。
四、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的修订内容:
明确组合贷款的定义。
(二)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的修订内容:
1、明确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的年龄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明确借款人购买商品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内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3、明确一个家庭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时间是第一次还清满一年;
4、明确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七种情形;
(三)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的修订内容:
1、明确借款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2、明确混合结构的二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组合贷款的商业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3、明确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4、明确贷款期限为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利率;
(四)第四章 《贷款程序》的修订内容:
1、明确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向具有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的银行受理网点提出借款申请及应提供的资料;
2、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审批流程。
(五)第五章 《贷款担保》的修订内容:
1、明确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
2、明确抵押担保的保证金额,保证期限及在保证期限内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或土地)应负的责任。
(六)第六章 《贷款偿还》的修订内容:
1、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逾期部分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罚息;
2、明确贷款的偿还方式;
3、明确提前还款的办理方式。
(七)第七章 《合同变更》的修订内容(本章整章为新增内容):
1、明确申请还款账户变更的具体情况;
2、明确申请还款方式和贷款期限变更的具体条件。
(八)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修订内容:
1、明确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应履行还款义务;
2、明确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利息和逾期罚息。
(九)第九章 《附则》的修订内容:
1、明确本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2、明确本市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有关规定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7日
附件: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