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廉江市“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31日22时20分许,湛江廉江市辖区内G228线6542KM+43M处发生一起一辆小型汽车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的交通事故,共造成小型汽车5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以下称“3·31”事故),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主要领导先后作出指示批示,要求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4月2日,湛江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明忠任组长,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和遂溪县、湛江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以及柳州市、廉江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同步建议市纪委监委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紧紧围绕“人、车、路、管理、监管”等关键要素,不断充实加强调查力量,注重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运用科学手段分析论证,认真查清事故情况,坚持调查和整改并重。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廉江市“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03月31日,赖某李驾驶粤G0S250号小型轿车(搭载赖某驱、赖某禄、赖某保、赖某虎、赖某云、赖某尚)沿乡道Y158线从廉江市雅塘镇横头村往横山镇方向行驶,22时20分许,行驶至国道G228线6542KM+43M廉江市雅塘百丰山交叉路口,驶入国道G228向左打方向掉头时,与严影驾驶沿国道G228线由廉江市横山镇往廉江市青平镇方向行驶的桂BX0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V288挂号重型自卸挂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赖某禄、赖某保两人当场死亡,赖某李、赖某云、赖某尚三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某虎、赖某驱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湛江廉江市“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实时简图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3月31日晚上10时26分,廉江市交警横山中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廉江市G228国道百丰山路口处发生一辆桂BX0196号牌大货车与一辆粤G0S250号牌小型汽车相碰撞交通事故,事故中的小型汽车上有人受伤,要求派人处警。同时告知交警横山中队已通知120前往抢救伤者。接到警情指令后,交警横山中队值班民警戴紫豪立即带领辅警李崇昌和交通协管员何俊东于22时42分到达事故现场。
22时42分,戴紫豪带领李崇昌和何俊东到达事故现场后,组织李崇昌和何俊东抢救伤者、保护现场、维持现场交通秩序及控制桂BX0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肇事驾驶员严影。22时48分,戴紫豪分别向交警横山中队陈燕华中队长和110指挥中心汇报事故现场情况。22时53分,陈燕华将事故情况上报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陈科,陈科接报后立即将情况向廉江市副市长、公安局长韩靖和廉江市公安局副局长杨良荣汇报,韩靖、杨良荣接报后立即赶往现场处置。随后湛江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廉江市委、市政府以及120急救中心、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雅塘镇、营仔镇政府等相关人员到场开展救援工作。
1.医疗应急情况
2022年3月31日22时22分,廉江市120指挥中心接到廉江市G228线百丰山路口发生车祸的报警后,立即调度廉江市人民医院、横山镇卫生院、横山金山泰华医院、廉江金山医院共5辆救护车赶往事故现场处置。
2.救治情况
①现场死亡人员:赖某禄、赖某保,3月31日23时45分被120急救人员认定当场死亡。
②抢救无效死亡人员:赖某李,22时32分送至横山金山泰华医院救治,于3月31日23时02分抢救无效死亡;赖某云,3月31日23时16分由金山泰华医院转送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于4月1日0时32分抢救无效死亡;赖某尚,4月1日0时12分由横山卫生院转送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于4月1日01时30分抢救无效死亡。
③受伤人员:赖某虎,3月31日22点50分左右送至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赖某驱,4月1日0时30分左右送至廉江市人民医院抢救。目前,两名伤者均已出院。
(4)善后工作情况
事故善后有关工作正在协商进行中。
事故发生后,廉江市公安交警、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接到警情后快速反应,调度救援力量,及时上报事故信息。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挥调度廉江市120指挥中心、交警横山中队派出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公安机关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多警联动,快速反应。廉江市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及时调度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医院迅速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救治伤员。廉江市城南消防救援站及时出警救出被困人员。廉江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赶到现场,协助事故处置。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部门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工作开展安全有序,信息报送及时。本次事故现场救援处置措施得当,信息发布及时,善后工作有序,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次生灾害,无衍生事故。
但发生事故后,在后续核报事故死亡人数由2人增至5人时,抢救无效死亡时间和核报时间跨度太长,暴露出各部门之间的事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不健全,各单位之间协调机制不完善,沟通渠道不畅通,信息互通不及时。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两车损坏。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600万元。
二、涉事有关情况
(1)车辆登记情况。事故车辆为粤G0S250号牌小型汽车;车辆登记所有人赖某李;住址:廉江市雅塘镇横头村93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丰田TV7250RoyalAD;车辆识别代号:LFMBE84B970070348;发动机号码:C228660;核定载人数5人;注册日期:2007年12月12日;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31日;检验有效期:2022年12月31日;登记单位: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车辆投保情况。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投保300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万元/座*1座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1万元/座*4座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有效期:自2021年11月23日0时起至2022年11月22日24时止。
(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情况。车辆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时间:2021年12月29日;检测单位:廉江市捷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合格。
2.桂BX0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1)车辆登记情况。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广西京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华物流有限公司);厂牌型号:乘龙LZ4253H7DB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NXDBL0L4ML317420;发动机号:K40L6M30981; 核定载人数2人;整备质量:8800KG;外观轮廓:6890X2550X3930mm;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注册日期:2021年06月30日;强制报废期:2036年06月30日;年审有效期:2022年06月30日;登记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车辆投保情况。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5万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5万元;有效期:自2021年08月09日18时起至2022年08月09日23时止。
该车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10,000,100.00元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有效期:自2022年01月01日00:00:00至2022年08月09日23:59:59。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情况。车辆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时间:2021年6月25日;检验机构:柳州市汽贸园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结论:车辆技术等级定为二级。
(4)车辆道路运输许可情况。《道路运输证》证号:桂交运管柳450200049290;发证机关:柳州市柳北区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21年08月10日;证件年审有效期:2022年07月;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3.桂BV2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
桂BV2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所有人:广西京华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西柳州市园艺路9号18A-1-7(1-2),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经查询,桂BV2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近两年以来有1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处理。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粤G0S250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
(1)驾驶资格。赖某李,男,26岁,住址:廉江市雅塘镇横头村93号;档案号码:(略);初次领证日期:2018年9月11日;有效期:2024年9月11日;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以来有15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其中14起已处理,1起未处理。
2.桂BX0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1)驾驶资格。严某,男,39岁;住址:广西玉林市博白县龙谭镇东岸村上屋九队057号;档案号码:(略);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01月11日,有效期:2023年01月11日;准驾车型:A1A2E;发证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从业资格。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2026年5月20日;发证机关:玉林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3)入职情况。严某于2021年11月6日经京华物流有限公司准驾资格审查和新聘驾驶员路试考核后与京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无固定期限。
(4)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以来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三)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国道G228线6542KM+43M与乡道Y158线T型交叉路口,国道G228线呈东南往西北走向,东南往横山镇方向,西北往青平镇方向,双向共四车道、中间混凝土墙分隔,水泥路面、路面完好、干燥、平直,设有T型交叉口、限速60公里、村庄标志,交通标志标线清晰。乡道Y158线呈南北走向,北往雅塘镇方向,南端连接国道G228线,通往国道G228线方向设有限速20公里标志、禁止左转弯标志、减速带(已磨损),交通标线不清晰。事发时路口有路灯照明。
(1)国道G228线6542KM+43M道路情况
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2月12日《关于国道G325线湛江市吴川调毅至文车等四路段路面改造工程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粤交基〔2014〕1731号)进行改造(其中包括该事故发生路段),采用一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时速80km/h,交通标志标线根据《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进行设置。中标单位: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设计单位:中交远洲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广东省湛江公路工程大队,监理单位:北京中交公路桥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开工日期:2015年4月30日,完工日期:2015年12月15日,交工验收时间:2016年6月16日。廉江市公路事务中心近几年在道路安全隐患排查中认为乡道Y158线与国道G228线6542KM+43M平交道口存在停车视距不足的问题,2021年将该路口列入第三期“防范化解农村交通安全基础薄弱风险综合整治方案”。通过清理该路口原来遮挡视线的边坡,目前停车视距可达到国道限速60km/h、乡道20km/h的要求。
经核查,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国道G228线6542KM至6543KM路段,共发生事故9宗,其中亡人事故3宗共死亡7人(含“3·31”事故5人),受伤6人(含“3·31”事故2人)。
(2)乡道Y158线道路情况。
①乡道Y158线基本情况。乡道Y158线起点位于青平镇石圭坡处K0+000(连接国道G228线),终点位于百丰山路口(K9+940M)接国道G228线,途径青平、雅塘、营仔辖区,全长9.94公里。乡道Y158线的末段,即改建路段,桩号K9+344M-K9+844M段长500米,设有限速20公里标志、禁止左转弯标志、慢行标志、T型路口标志、路口设有减速带(已磨损),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
②乡道Y158线改建相关情况。220千伏亭仔输变电工程项目为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2016年度重点投产任务,由于其建设用地红线内原有乡道经过,为解决220千伏亭仔输变电站和当地群众交通出行难问题,廉江市政府同意在220千伏亭仔输变电站北侧围墙边修建一条500米道路,东接乡道路、西接乡改道路至国道G325(现G228线),按准三级公路标准施工,道路接国道G325(现G228线)建喇叭口,道路要安装标识牌、减速带,以上工作由供电部门负责。湛江供电局220千伏业主项目部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规定,将该乡道改道工程报请交通部门批准即开工建设。湛江供电局于2016年5月11日书面向原湛江市公路管理局提出申请将涉事路段接入G228线开设平交道口。湛江市公路管理局于2016年6月7日函复湛江供电局,同意其开设平交道口,并要求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安全措施,委托原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廉江分局负责对该道口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负责办理路政许可手续。湛江供电局220千伏业主项目部委托施工单位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火电工程有限公司办理220千伏亭仔变电站及站外乡村道路的报建、路政许可及验收手续。原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廉江分局由于不同意该道口设计施工方案,一直未为其办理路政许可。原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廉江分局在2016年该平交道口建设过程中及通车运营后相继给建设单位和廉江市有关部门提交过停止、整改及安全改善措施和该路口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但未收效。该路段施工未在交通部门报监,也未取得路政许可,2016年底完成基本建设后未经验收通行至今。
③乡道Y158线养护情况。2022年1月1日,雅塘镇人民政府与湛江市洋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雅塘镇乡村道公路养护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湛江市洋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Y158线与G228线平交道口的日常养护工作,其中包括Y158线石圭坡至亭仔(即Y158线与G228线平交道口),养护承包时间: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京华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19日,法定代表人阙某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QDYMX39(3-1),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壹仟万圆整,登记住所:柳州市园艺路9号18A-1-7(1-2),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许可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京华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取得由柳州市柳北区交通运输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桂交运管许可柳字450200007073号)。
(五)涉事企业和个人存在的问题
1.京华物流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
京华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建立相应的机制,未对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未依法履行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未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于司机长期存在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的消除;未按规定建立健全GPS监控值班制度,GPS报警处理率为0%,公司使用GPS和北斗两个监控平台,分别监控公司车辆,但只有1个显示屏,两个监控系统十分钟轮换一次,未能实现实时监控的作用和效能,对桂BX0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严影出现的违章驾驶情况未能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2.京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安全部经理阙某存在的问题
京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安全部经理阙某,未按规定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事故鉴定意见
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意见如下:
1.桂BX0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牌号桂BV2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其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合格;照明系后位灯、制动灯、后转向灯合格,前照灯、前位灯、前转向灯不具备检验条件。
2.粤G0S250号牌小型汽车:其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照明系合格。
3.事故发生时桂BX0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BV288挂重型自卸半挂车行驶速度约为77km/h~80km/h。
4.事发时粤G0S250号牌小型汽车行驶速度约为96km/h。
三、事故直接原因
粤G0S250号牌小型汽车驾驶员赖某在醉酒(乙醇含量为:170.3mg/100ml)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超员(核载:5人,实载:7人)并超速(限速:20km/h,实速:96km/h)行驶,驶入国道掉头时不按规定让行。
桂BX0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严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经无灯控的平交路口时超速行驶(限速:60km/h,实速:77~80km/h)。
四、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企业存在问题
京华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不落实。该公司未建立相应的机制,未对全员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未依法履行职责;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教育未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未按规定建立健全GPS监控值班制度,未发现严影驾驶的桂BX0196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行驶并进行处置。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安全部经理阙某未按规定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问题
(1)相关镇委、镇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营仔镇未按工作方案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担任交通安全管理站第一站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跟踪督促落实不力,未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隐患路段。营仔镇委、镇政府未按《关于印发廉江市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廉府办发〔2018〕101号)规定落实“两站两员”建设,镇交通安全管理站未有效运作,未发挥交通安全管理站的功能和作用。雅塘镇政府道路养护责任落实不力,乡村道公路养护工作出现脱节。
(2)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打击酒驾、醉驾不力,未能有效防范酒驾、醉驾肇事行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跟踪督促落实不力。
(3)交警横山中队负责“3·3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路段交通管理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强化隐患路段巡查、管控;打击酒驾、醉驾不力,未能有效防范酒驾、醉驾肇事行为。
(4)廉江市公路事务中心(原湛江市公路管理局廉江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涉事路段违规开设平交道口问题;未将涉事路段违规开设平交道口问题移送廉江市交通部门进行处理。
(5)廉江市交通运输局对辖区乡道路政巡查不到位,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对涉事路段未经验收即通行和违规开设平交道口问题失察。
(6)湛江供电局220千伏业主项目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Y158线改道工程报建、路政许可及验收手续,对涉事路段未验收即通行和违规开设平交道口的问题整改落实不力。
(7)道路设施不完善。乡道Y158线与国道G228线平交道口下坡路段标志、标线设置不完善和不清晰,存在安全隐患。①路口交通标线模糊,尤其是减速标线磨损严重,减速作用不明显,乡道Y158线缺少导向箭头和中间分道线;②乡道Y158线已设置2组禁止左转标志,其中坡顶的禁止左转和限速20标志没有正对行车方向;靠近路口禁止左转标志的设置在右转车道旁,且被路灯遮挡,没有起到提示作用;③喇叭口较宽,没有设置三角导流岛。
赖某李,“3·31”事故车辆的肇事司机,在醉酒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超员并超速行驶,驶入国道掉头时不按规定让行,导致车辆与严影驾驶的桂BX01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碰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发现的地方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的公职人员、党员在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已移交市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
(三)行政处罚
广西京华物流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湛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广西京华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阙某辉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廉江市委、市政府向湛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建议责成廉江交警大队向廉江市公安局作出深刻检查。
3.建议责成交警横山中队向廉江交警大队作出深刻检查。
4.建议责成廉江市公路事务中心向廉江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
5.建议责成廉江市交通运输局向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6.建议责成廉江市公安局、廉江市交通运输局分别向湛江市公安局、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作出深刻检查。
7.建议责成湛江供电局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8.建议由湛江市供电局对供电系统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占志峰、项目专责叶鹏运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9.建议责成营仔镇委、镇政府,雅塘镇委、镇政府向廉江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10.由廉江市委、市政府对营仔镇委、镇政府,雅塘镇委、镇政府和廉江市公安局、廉江市交通运输局进行通报批评。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廉江市委、市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政治站位不高,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作风不扎实,实际工作效果不明显,对基层政府工作的开展情况督促指导不到位。针对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的情况,廉江市党委、政府未能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事故多发势头,且对道路隐患治理行动不够迅速。“3·31”事故路口存在的安全隐患,营仔镇及雅塘镇共7个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11月联名向营仔镇政府反映该路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营仔镇政府于2021年11月24日和2022年2月13日分别向廉江市道安办和廉江市委督查室报送了相关情况,但直至“3·31”事故发生时该项隐患仍未开展整治。2022年一季度,廉江市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占湛江市的42.8%、50%。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京华物流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要求,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流于形式,GPS报警处理率为0%。
(三)基层党委、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认识不足。营仔和雅塘镇委、镇政府未能按《关于印发廉江市推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廉府办发〔2018〕101号)落实“两站两员”建设,镇交通安全管理站未有效运作,未发挥交通安全管理站的功能和作用。
(四)统筹发展和安全意识不牢。廉江220千伏亭仔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建设工程项目是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2016年度重点投产任务,由于其建设用地红线内原有乡道经过,为确保该变电站在2016年内建成运行,建设单位需要将原有乡道改道,以满足群众出行需要。但湛江供电局在没有办理道路工程申报流程手续和没有取得路政许可情况下,为满足廉江220千伏亭仔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建设需要,将原有乡道改道并重新接入G228线通行至今。
(五)协调沟通机制不畅造成监管真空。“3·31”事故中,公路部门在已发现涉事路段未取得路政许可违规开设平交道口后,没有将涉事路段有关情况移送交通部门依法处理。在路政许可审批权限移交交通部门后,也未将该情况移送交通部门,涉事路段在未取得路政许可情况下接入G228线并运行通车至今。暴露出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之间在机构改革后,在许可信息、道路违法行为查处、路政巡查等方面未建立有效的查询、共享机制,未形成监管合力。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政治自觉。廉江市委、市政府及各部门、各镇(街)要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始终把安全作为前提和保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放在心头、抓在手上,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理直气壮、标本兼治、从严从实、责任到人、守住底线”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压实各方面、各环节安全责任,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增强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要针对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多发、频发的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全力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把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落地,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织密扎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按照省、市关于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廉江市委、市政府、各镇(街)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双主任”及第一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发挥好“双主任”制度优势,督促部门和镇(街)党政一把手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其他班子成员要严格履行“一岗双责”,把《湛江市党政部门及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学到点上、落到实处,真正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分管工作统筹推进,切实压实各级、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进一步细化党政领导“职责清单”,及时出台“工作清单”,强化道路交通安全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推动责任落实落地。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效能,构建快速发现、及时救援、有效救治、妥善救助的“四位一体”联动机制。推进“两站两员”实体化运作。进一步明晰政府及行业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对道路交通安全出现的新隐患、新风险,要认真厘清责任,消除监管盲区,减少职责交叉,提升工作效能。
(三)进一步夯实道路交通安全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廉江市政府、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要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查找各镇街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统筹协调管理工作方面的短板,加强和完善各镇交界的道路交通安全联动联合管控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辖区事故易发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有效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四)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决制止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廉江市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对源头单位监管,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餐厅、酒吧、KTV等酒驾“高发地”的劝阻宣传引导,建立经营单位专人劝阻责任制,对酒驾行为放任和劝阻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各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辖区车辆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其所属企业。要创新勤务方式,采取夜间设点布控、流动巡控、重点盯守等措施,切实堵塞夜间道路交通管理漏洞,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有效落实违法查处手段,提升查处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私家车”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针对“私家车”常见的超员、超速、疲劳驾驶、酒驾醉驾及非法营运等交通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持续保持严管态势,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廉江市各相关部门要勇于探索,创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形式,优化对违章驾驶员的宣传教育方式,突出对违章次数多、类型重复的驾驶员的宣传教育,采取分级、分类宣传教育方式,实行差异化管控。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短(微)信等宣传工具,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模式,扩大宣传教育面,提升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及营运车辆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意识,切实发挥宣传教育在“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中的重要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联网联控发挥动态监控作用。廉江市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大营运车辆动态监控装置抽查检查力度,督促营运车辆正确安装和使用动态监控装置,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可靠。一是加强对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情况的监管,落实对运输企业车载动态监控装置在线情况的检查,要求运输企业严格执行动态监控平台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配备足够监控人员,确保全天24小时实时监控;二是强化事故易发路段的运输秩序实时监控,严查超载、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抓好动态管理;三是加强对运输车辆的动态监控,及时对运输车辆运行线路、行驶速度和载货重量等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切实做到运输车辆实时在线管理,禁止运输车辆在运行过程中超载、超速及脱线行驶。
(七)进一步强化企业责任的落实,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廉江市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刻吸取涉事企业暴露出的问题,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执行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动态监控平台值班制度,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的实时监管,加大对超速、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杜绝动态监控不到位现象发生。要对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交通、交警部门要严查营运车辆超速、超载、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和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等交通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