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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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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例1】存放危化品岂能如此随便?罚你没商量!

时间:2019-09-19 17:50:20 来源: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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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井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将危睑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依据《危睑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例介绍

我局执法人员对遂溪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空置仓库南端房间内储存了桶装无标识的苯酚9桶,每桶200kg,共计1800kg。该企业的行为属于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处罚结果

对遂溪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违法行为,我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决定。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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