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廉江市“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2月6日22时26分,廉江市辖区S286省道约24KM+500M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辆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和与一辆悬挂粤GYV275号牌的小汽车迎面相撞,造成3人先后抢救无效死亡、2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姜建军市长、曹兴常务副市长等市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救治伤员,做好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春节、春运等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2月7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委办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委、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湛江廉江市“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建议。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2月6日22时26分,林恒驾驶粤GYV275别克小汽车,搭乘欧阳超和林大妹沿S286线从吴川塘缀往廉江良垌镇方向行驶,行至S286省道24KM+500m处时,与对向陈升宇驾驶,运载甘蔗(运往笪桥糖厂销售)的桂K85259大货车相撞,造成小汽车上3人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2辆车严重损坏。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报送情况
2018年2月6日22时26分,粤GYV275小汽车和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对向相撞,造成3人受伤并受困车内。
22时30分,廉江市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张滔报警,在平坦往良垌方向测速点路段发生一起泥头车与小车相撞的车祸。
22时31分,廉江市110指挥中心指示廉江市公安就交警大队良垌中队(以下简称良垌交警中队)出警处置。
22时46分,廉江市良垌镇卫生院救护车及良垌交警中队抵达现场,开始破拆车门和解救受困伤者。
23时32分至38分,廉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以电话形式向廉江市委办信息室报送事故情况。
23时38分,廉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以会务通形式向廉江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廉江市应急办和廉江市维稳办以及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陈典聪报送事故情况。
2018年2月7日零时25分,廉江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向湛江市委总值班室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零时39分,廉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以电话形式向湛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
1时09分,廉江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以书面形式向湛江市委总值班室报送第1次事故情况。
1时31分,廉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以邮件形式向湛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报送事故情况。
4时40分,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下简称廉江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黄建东向廉江市公安局总值班室报告,3名伤者经抢救无效身亡。
5时20分,事故现场已经基本清理完毕。
6时15分,湛江市交警支队向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湛江市安委办)报告事故信息。
6时33分,廉江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向湛江市委总值班室报送事故续报。
7时19分,廉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廉江市安委办)去电廉江市公安局查询事故处置情况。
2.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救治情况
2018年2月6日22时37分,廉江市良垌镇卫生院接到廉江市“120”急救指挥中心通知后,立即派出救护车和医务人员,于22时46分抵达事故现场抢救伤者。2018年2月6日23时30分,伤者林大妹从车内救出,救护车送廉江市良垌镇卫生院抢救,随车医生给予伤者输液、吸氧和胸外按压急救。2018年2月7日1时左右,伤者欧阳超和林恒先后被交警和消防部门救出,送廉江市良垌镇卫生院抢救,随车医生进行应急处置。1时45分,林大妹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2时正,欧阳超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2时45分,林恒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3.善后情况
目前,该事故赔偿工作尚在协商,死者尸体已送廉江市殡仪馆保存。
4.应急救援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廉江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基本能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开展事故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没有发生次生事故。但是在事故的处置过程中,事故现场主要处置单位廉江市公安部门和良垌镇镇政府没有按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1,造成在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湛江市安委办)获知事故信息后,廉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廉江市安委办)仍然不清楚事故的发生,事故信息存在“倒流”问题。
调查发现,廉江市只有廉江市公安局编制了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部门预案,主要是针对公安局内部事故的处置方案,缺少县级政府层面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对多部门的协调和事故处置没有预案可依。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事故造成3人死亡,无人受伤。死者情况如下:
(1)林恒,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廉江市石岭镇盘龙塘村9号;2017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年06月21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C1,肇事时驾驶粤GYV275号小型轿车。(2)欧阳超,男,汉族,1995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廉江市石城镇新枝坑村29号,肇事时乘坐粤GYV275号小型轿车。
(3)林大妹,女,汉族,1992年7月7日出生,住址:廉江市长山镇鱼良滩村119号,肇事时乘坐粤GYV275号小型轿车。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有关规定统计,湛江廉江市“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二、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GYV275号小型轿车,别克SGM7205ATA(君威)轿车,机动车所有人:林恒,发动机号:113160070,车架号:LSGGA53Y0BH304707,核载5人,机动车初次登记日期:2011年11月29日,车辆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交强险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险。事故发生时由林恒驾驶,搭载欧阳超、林大妹。经车辆技术检验认定,该车不存在安全缺陷。
2.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365D9100334),经核查该车原车号为桂K85259,已注销;机动车所有人:王寿龙,已死亡;肇事车辆实际支配人:陈升宇;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该车已于2014年11月25日强制报废。事故发生时由陈升宇驾驶。经车辆技术检验认定,该车制动系不符合标准。经调查核实,2017年10月,陈升宇支付人民币23000元,向化州市笪桥镇一群众(化名:亚东弟弟)购买该车,日常用于拉肥料、运甘蔗等个人自用,没有用于营运。
(二)事故驾驶员情况
1.林恒,男,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廉江市石岭镇盘龙塘村9号;2017年06月21日取得驾驶证,准驾车型C1。肇事时驾驶粤GYV275号小型轿车。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鼎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354号)认定,林恒血液乙醇成份含量4.3mg/100ml,没有酒驾。
2.陈升宇,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所:廉江市良垌镇石塘村166号,准驾车型C1,2017年12月6日初次领证,无驾驶记分记录。肇事时驾驶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货车。经广东中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粤中鼎司鉴中心〔2018〕毒鉴字第355号)认定,林恒血液中没有检出乙醇成份,没有酒驾。
(三)事故现场及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S286省道约24KM+5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水泥路面,没有夜间照明设备,路表干燥,无影响视线障碍物,无设置中间隔离设施。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
林恒在驾驶操作过程中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2,不遵守右侧通行规定3,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对向而来由陈升宇驾驶的重型货车发生碰撞。
2.间接原因
(1)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存在安全缺陷及驾驶员不安全驾驶行为
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已注销,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4,达到报废标准5,所载货物(甘蔗)超载6(核载7990kg,实载11110kg,超载39.05%);驾驶员陈升宇在只具备C1准驾资格,不具有重型普通货车驾驶资格7情况下驾驶重型普通货车违规上路。
(2)廉江市公安局交警部门打击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不力
交警良垌中队在廉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017年度查处报废机动车排名中位置靠后8,在2018年春运期间没有针对性采取措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8.《廉江交警大队2017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考核排名表(执法执勤类)》执法执勤考核“查扣报废车辆”小项得分“3”,排名廉江市各执法执勤中队倒数第一。
施加强和改进工作,对辖区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查处不力,打击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工作没有落实。廉江交警大队对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仅着眼于方案部署和统计,对基层中队检查督促不足,对交警良垌中队打击查处报废机动车工作监督指导不力。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湛江廉江市“2·6”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没有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行为(粤GYV275号小型轿车和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货车均为个人自用车,没有用于生产经营),该事故是一起非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三)事故主要教训
湛江廉江市“2·6”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廉江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存在缺陷,缺少政府层面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反映出廉江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打击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还存在不少盲区和漏洞,必须通过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有效防范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林恒,男,汉族,粤GYV275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本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以处理的人员
1.对肇事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的处理建议
陈升宇,男,汉族,未悬挂号牌重型普通货车驾驶员,在只具备C1准驾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超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达到报废标准的重型普通货车上道路行驶,与林恒驾驶的粤GYV275号小型轿车对象相撞,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廉江交警大队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对廉江交警大队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建议
(1)全祯琪,男,广东省廉江市人,1969年7月14日生,中共党员,交警良垌中队中队长。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在廉江市公安交管系统2017年第三、第四季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工作考核》评比中,交警良垌中队在查处报废车小项考核评比排名都是倒数第一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改进辖区打击查处报废车工作,组织打击查处辖区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不力,没有及时发现和查处肇事重型普通货车非法上路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廉江市监察委给予全祯琪行政警告处分。
(2)梁勇,男,广东省湛江市人,1979年10月8日生,中共党员,廉江交警大队副大队长(挂职),分管交警良垌中队。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交警良垌中队疏于管理,督促指导交警良垌中队打击查处辖区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廉江市监察委给予梁勇诫勉谈话。
(3)谢海云,男,广东省廉江市人,1966年9月10日生,中共党员,廉江交警大队大队长,主持廉江交警大队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交警良垌中队打击查处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不力问题失察;没有按规定组织廉江交警大队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信息,致使事故信息报送存在“倒流”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廉江市监察委给予谢海云诫勉谈话。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建议责成廉江市政府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2.建议责成廉江市公安局向廉江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3.建议责成廉江交警大队向廉江市公安局做出深刻检查,认真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并由廉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安委会内对廉江交警大队通报批评,由廉江市公安局在全市公安系统内对廉江交警大队通报批评。
五、整改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廉江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吸取廉江市“2·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办法,认真落实以下几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廉江市政府要广泛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扎实持久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事故信息报送。廉江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建立政府层面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完善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报送机制,确保事故信息报送及时、准确、渠道畅通。要举一反三,加强事故信息报送,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廉江市各主管部门都应当按规定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报送信息。
(三)进一步加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廉江交警大队要认真分析查找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源头管理和综合治理,加大报废机动车非法上路等非法违法行为查处打击力度,补“漏洞”、堵“盲区”,严防同类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