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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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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简镇坡头仔村路段“4·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9-07-01 17:56:27 来源: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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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29日10一辆悬挂粤G41501号牌的大客车与一辆悬挂粤A4MK93号牌的小客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简镇坡仔村路段发生碰撞,造成5人死亡、 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4.8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5月2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纪委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湛江开发区“4·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材料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粤A4MK93号牌小型轿车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粤A4MK93号牌小型轿车基本情况(以下简称“粤A4MK93号牌小轿车”)

A4MK93号牌小轿车,品牌型号:飞度牌HG7155DAC5;车辆识别代号:LHGGK5858G2009023;发动机号码:2109075;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9月2日;使用性质:非营运;检验有效期止:2017年9月30日;车辆登记车主:广东粤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263号双城国际大厦704-706房。核载5人,实载5人,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该车辆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第三方对肇事粤A4MK93号牌小轿车的技术性能和发生事故时的车速进行检验鉴定,车速为69.1KM/H—74.5KM/H。

2、粤A4MK93号牌小轿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王广程,男,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调晨村人,档案编号:440800843563;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4月17日,有效期至2020年4月17日止;当前驾驶证为违法未处理状态。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抽取王广程的血液进行检验,王广程的血液乙醇浓度为82.44mg/100ml,属于酒驾。

(二)粤G41051号牌大型普通客车及驾驶人基本情况(以下简称G41051号牌大客车”)

1、G41051号牌大客车基本情况

G41051号牌大客车,是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交车辆,品牌型号:金龙牌KL06758E3;车辆识别代号:LKLS1CS638A515515;发动机号码:D20SA800184;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9月2日;使用性质:公交客运;道路运输许可证:粤交运管湛字002791717号;经营公交线路:506线(东海岛东南至海田客运站);机动车所有人:湛江市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4号八楼北侧,属于城市公交车辆。该车辆购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商业险和乘客险保险,车辆保险时间: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车辆核载27人,实载36人,超载率为33.33%。 

2、粤G41051号牌大客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陈文统,男,汉族,43岁,湛江市市辖区民安镇人,准驾车型:A1A2E;初次领证日期:1991年11月13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3日止;1995年7月考取A1A2牌机动车驾驶证;2015年2月考取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至2021年2月止;从业资格证件号:440811197406081813;从业资格类别:客运驾驶员、货运驾驶员。据查,陈文统系G41051号牌大客车驾驶员,符合准驾资格。经公安交警部门委托第三方对抽取陈文统的血液进行检验,陈文统的血液乙醇浓度为2.7mg/100mg,排除酒驾。

(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及法人代表基本情况

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简称“湛江开发区公交公司”)

湛江开发区公交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4UPXTR34;道路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湛字40800064972号,证件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止;注册资本:8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吴荣奎;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中34号八楼北侧;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公交客运,车身广告经营。据查,该公司于2016年5月接管了湛江市东海岛工交发展总公司龙海天旅游汽车出租中心7条公交班线和61辆改制公交车。湛江开发区公交公司湛江市东海岛工交发展总公司实行两个牌子一套人马管理,现有职工26人,聘请司乘人员144人。

2、法人代表基本情况

吴荣奎,男,汉族,53岁,湛江东海岛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助理工程师,1981年10月参军,1998年转业到东海岛工交发展总公司任副总经理,2000年年初任东海岛工交发展总公司总经理。2016年5月24日成立湛江开发区公交公司,两个公司一套人马,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支部书记。

(四)事故发生路段交警执勤情况

事故发生在湛江开发区东海岛中线公路东简镇坡头仔村路段,属于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监管区域。据查,2017年4月29日,正值“五一”节日小长假的第一天,按照该大队的工作安排,当天上午9时,值班领导吴志军副大队长带领勤务一中队民警吴寿江、辅警梁开荣、吴武斌等,驾驶警车在该辖区重点路段省道X667线、东海大道民安环岛、湛林路、东简镇路段和东山市场路段进行巡逻执勤,期间对村民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进行教育劝导纠正,对大型客车、货车、危化品运输车等五类重点车辆进行路查路检。

上午11时许,正在民安环岛带队执勤的副大队长吴志军接到指令,马上带领执勤民警赶往事故现场,与大队交管中队处理事故的民警、路面勤务民警一起组织抢救工作,保护事故现场,疏导来往车辆,维护交通秩序。事故现场处理工作一直到下午6时30分。从执勤到事故发生,当班人员没有出现缺岗、离岗、脱岗现象。

(五)事故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在湛江开发区东海岛中线公路东简镇坡头仔村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龙海天方向,西往东山镇方向,双向四车道,中间设有双黄实线,道路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有绿化隔离带,水泥路面,事发时路面干燥,视线良好。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

2017年4月29日上午10时49分许,王广程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悬挂粤A4MK93号牌的小轿车(搭载王彩焕、王润卡、吴铭浩、吴铭栩)上道路行驶,经过湛江开发区东海岛中线公路东简镇坡头仔村路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时,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偏左驶入对向行车道,与在对向车行道快车道内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陈文统驾驶粤G41051号牌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粤A4MK93号牌小轿车司机王广程及小轿车乘客王彩焕、王润卡、吴铭浩、吴铭栩共5人死亡,粤G41051号牌大客车乘客何才喜、邓小坚和邓玉珠3人不同程度受伤,2台车辆严重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2017年4月29日10时55分左右,湛江开发区公交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开发区交通局、安监局、国资公司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同时报警“110”、“120”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1时12分左右,湛江开发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转来警情后,立即出警。随后,开发区消防大队、120救护车也抵达事故现场并第一时间抢救伤员;11时20分,已到达事故现场的交警大队机动中队中队长林建盈立即安排交警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拍照取证。

11时30分,湛江开发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于11时40分要求全区各有关单位启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2时左右,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主任林海波电话向市委总值班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情况;12时10分,市委总值班室向开发区应急办值班人员询问关于“4.29”事故的具体情况;12时15分,开发区交通局值班人员向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报送事故信息;12时20分,开发区应急办将事故信息汇总后,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13时24分,开发区安监局向市安监局、市综治办、开发区党政办(应急办)报送事故快报;14时左右,开发区应急办将事故信息书面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14时22分,开发区安监局向市安监局、市综治办、开发区党委政府(应急办)报送事故初步认定的死亡人员数量情况;14时40分,开发区应急办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送事故死者名单;18时50分,开发区应急办整理编写“4.29”事故信息总结,书面报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经查,“4.29”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未发现救援指挥、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现象。

(三)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上午10时55分,湛江开发区公交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该公司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同时向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国资公司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也报告“110”、“120”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安监局、开发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第一时间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Ⅲ级事故应急响应。按照应急工作有关规定,马上向市安委办、市安监局和开发区主要领导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开发区领导赶赴事故现场部署救援工作;公安、交警、交通、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立刻开展事故救援工作,他们一边安排救护车运送伤员到东海岛仁瑞医院和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救治,一边维持现场秩序,并做好死者家属沟通和安抚工作。同时,省公安厅交管局陈恩泽处长也带领五一安全检查组到达现场,指导事故处理工作。至下午6时30分,事故现场处理完毕,该道路恢复畅通。

(四)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的第一天成立了由湛江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国良同志为组长的“4.29”较大事故处置领导小组,积极开展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湛江开发区公交公司按照该区管委会领导要求,预付30万元给死者家属作为死者埋葬费。但至今死者后事尚未办理。3名伤者已痊愈于2017年5月9日全部出院。死者的赔偿工作正在着手开展。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王广程,男,汉族,22岁,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人,住址: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调晨村105号;其驾驶事故粤A4MK93号牌小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2、王润卡,女,汉族,26岁,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人,住址:湛江市市辖区东简镇后湖村53号101房;其乘坐事故粤A4MK93号牌小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3、王彩焕,女,汉族,11岁,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人,住址: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北下村581号101房;其乘坐事故粤A4MK93号牌小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4、吴铭浩,男,汉族,2岁,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人,其乘坐事故粤A4MK93号牌小轿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5、吴铭栩,男,汉族,未满周岁,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人,出生证号:Q441323628;其乘坐事故粤A4MK93号牌小轿车,在事故中死亡。

其中,吴铭浩、吴铭栩系王润卡的儿子。

(二)受伤人员情况

1、何才喜,女,汉族,44岁,湛江市市辖区民安镇人,住址:湛江市市辖区民安镇调军村179号;其乘坐陈文统驾驶的粤G41051号牌的大客车,在事故中受伤。

2、邓小坚,女,汉族,41岁,湛江雷州市北和镇人,住址:湛江雷州市北和镇西坡村006号;其乘坐陈文统驾驶的粤G41051号牌的大客车,在事故中受伤。

3、邓玉珠,女,汉族,35岁,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人,住址:湛江市市辖区硇洲镇存亮村207号;其乘坐陈文统驾驶的粤G41051号牌的大客车,在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湛江开发区东海岛中线公路东简镇坡头仔村路段“4·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74.8万元(5名死者丧葬费30万元,3名伤者医疗费2.8万元,2台车辆损坏8万元,5名死者的赔偿金额334万元:其中小型轿车司机王广程对事故负主要责任,需按赔偿金的七成即234万元赔付;大型客车司机陈文统对事故负有责任,需按赔偿金的三成即100万元赔付)。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1、王广程在醉酒状态下驾驶A4MK93号牌小轿车上路行驶,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在对向行车道有车辆相会行驶的情况下,其所驾驶的车辆越过道路中间双黄线,导致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造成5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2、陈文统驾驶G41051号牌大客车载客在道路行驶时超过核定载人数,行驶在靠道路中心线一侧的车行道上,对对向车行道车辆动态观察不足,遇对向来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时,未能做到采取有效的安全避让措施避让。

(二)间接原因

1、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不落实,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缺位,发挥GPS平台监控作用不力。

2、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打击上路行驶的酒驾、醉驾和超载机动车不力。

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没有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对所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力。

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力。

5、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办事处对辖区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措施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简镇坡头仔村路段“4·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是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其理由是:王广程在醉酒状态下驾驶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碰撞陈文统驾驶的公共车辆。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简镇坡头仔村路段“4·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王广程,男,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人。据查,王广程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粤A4MK93号牌小轿车上路行驶,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在对向行车道有车辆相会行驶的情况下,其所驾驶的车辆越过道路中间双黄实线,导致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86.3-2009)5.2.1项:“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也可称为禁止跨越道路中心线)有双黄实线、黄色虚实线和单黄实线等三种类型,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并禁止双方或一个方向车辆越线或压线行驶。……”的规定,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本应追究王广程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处理人员

陈文统,男,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员工,肇事车辆驾驶人。经查,陈文统安全意识淡薄,参加安全学习教育培训不力,其驾驶粤G41051号牌大客车载客在道路行驶时超过核定载人数,行驶在靠道路中心线一侧的车行道上,遇对向来车越过道路中心双黄实线时,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避让措施避让,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除陈文统的劳动合同,将其辞退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个人与单位

1、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打击上路酒驾、醉驾和超载机动车不力。责成该大队向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别对该大队大队长赵文科、副大队长吴志军进行诫勉谈话。

2、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未能认真发挥GPS监控平台作用,对客车行驶监管不力。责成该公司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该公司总经理吴荣奎、副总经理李清昌进行诫勉谈话。

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落实,对其所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该公司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该公司总经理赵耀、副总经理李文杰进行诫勉谈话。

4、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对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该局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并由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该局局长唐坚进行诫勉谈话。

5、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街道办事处开展道路交通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责成该办事处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深刻检查。

6、责成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湛江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六、整改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吸取东海岛“4·2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有效办法,认真落实以下几项措施:

(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广泛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形式,扎实持久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及时健全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的作用,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道路交通源头管理和综合治理,加强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要以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盗抢嫌疑等四类车辆为重点,严厉查处酒驾、醉驾和毒驾、超速超载超员、不戴安全头盔、遮挡号牌、无证驾驶等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四)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常态化,通过监管执法推进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五)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预防重特大事故的措施制度,充分发挥GPS监控平台的作用,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车辆上路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六)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制度,加强所辖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认真排除和治理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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