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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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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徐闻县“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19-07-01 17:53:47 来源: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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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4日上午7时30分左右,在湛江徐闻县省道S376线31KM+300M(徐闻县曲界镇水尾桥路段)处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2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直接经济损失45500元(未含交通事故的其他损害赔偿金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7年1月2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有关人员组成的湛江市徐闻县曲界镇水尾桥路段“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粤T30**0号牌五十铃轻型厢式小货车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粤T30**0号牌五十铃轻型厢式小货车基本情况(以下简称“粤T30**0号牌小货车”)

T30**0号牌小货车,车辆类型:五十铃轻型厢式货车,车辆型号:NKR55ELB****S;车架号码:LWLNKRJB75L0****4;发动机号:4JB1-TC/20011196;车身颜色:蓝灰色;车辆使用性质:营转非,使用性质于2015年10月14日由“营运”变更为“非营运”;车辆识别代码:LWLNKRJB75L0****4;车辆注册日期:2006年3月8日,年检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逾期未检),保险有效期至2016年3月10日止(逾期未续保);车辆登记所有人:曾*愧,现该机动车实际支配人:刘*角。

2、粤T30**0号牌小货车驾驶人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刘*角,男,汉族,初中文化,25岁,已婚,个体运输户,徐闻县锦和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1******X;准驾车类型:C1,是粤T30**0号牌小货车实际支配人和驾驶人;其大约于2016年2、3月在湛江徐闻县锦和镇外罗港从沈*益手中购买粤T30**0号牌小货车,价值29800元。经查,刘*角在事故发生前5天吸食毒品“K粉”,事故发生时没有酒驾。事故发生后的当日被执行强制戒毒15天,于2月8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于2月9日被执行刑事拘留,于2月22日经徐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经查实, 刘*角于2016年2、3月购买粤T30**0号牌小货车后,投入非法营运,平时运载一些零货。猪肉批发商严*深(在事故中死亡)于2017年1月15日开始,以每月7500元运输费用请刘广角驾驶自己的小货车为其运载猪肉批发,严*深与刘*角之间没有签定货运合同。

2、曾*愧,男,汉族,23岁,湖南省常宁市人,身份证号码43048219940******8,系原粤T30**0号牌小货车所有人。其于2015年8月19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榄边新村派出所办理为期一年的居住证,但经徐闻“1·24”道路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和中山市南朗镇榄边新村派出所民警到其办理居住地的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榄边新村进行调查,车辆登记所在地辖区内未发现此人,其留存电话无法联系,目前办案人员正在追查中。

3、沈*益,男,汉族,44岁,广东省徐闻县锦和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2519721******4,其于2015年10月在遂溪县丰顺二手车行从李光友手中购买到粤T30**0号牌小货车,大约2016年2、3月将此车出售给刘*角。

4、李*友,男,汉族,51岁,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身份证号码44082319651******0,遂溪县丰顺二手车行老板,其在中山市二手车行购回粤T30**0号牌小货车放在遂溪县丰顺二手车行售卖,由于此车是黄标车,不能过户,仍保留在曾*愧名下使用。其大约2015年10月将此车出售给沈*益。

(二)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1、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基本情况

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红色,125C本田牌,该摩托车所有人何*志,一直没有购买保险,发动机号和车架码均被磨掉。

2、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基本情况

何*志,男,汉族,56岁,徐闻县友好农场十八队职工,身份证号码44082519610******6,未取得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系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认定,何*志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疲劳驾驶、醉驾问题。

(三)事故发生路段交警执勤情况

徐闻县省道S376线31KM+300M(徐闻县曲界镇水尾桥路段)处,属于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曲界中队监管区域。据查,事故发生前的1月23日18时许,曲界交警中队当班指导员林英胜(带班)、民警欧鲲鹏、辅警郑成再完成该中队在县城三塘路口执勤任务后返回曲界中队。针对曲界圩区海鸥路口、板桥路口早上、夜晚有时出现各种车辆乱停、乱放,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现象,于19时左右,其3人按惯例驾驶警车往镇圩区海鸥路口、板桥路口路段进行清理、疏通道路,执勤至22时左右返回中队备勤。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他们上路执勤巡逻,并查处了一辆装载物飘洒的大货车。7时10分左右,他们返回中队洗脸漱口和吃早餐。7时32分,接到徐闻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林英胜带领民警欧鲲鹏、辅警郑成再驾警车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处置。从执勤到事故发生,当班人员没有出现离岗、脱岗现象。

(四)事故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在湛江徐闻县省道S376线31KM+300M处(徐闻县曲界镇水尾桥路段),南北走向,南往徐闻县县城,北往曲界镇方向,上下坡路面,坡路微弯,水泥路面、路面干燥,路宽10.5米,道路施划有单黄虚线,双向通行。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

2017年1月24日凌晨3时,刘*角驾驶粤T306N0号牌小货车与猪肉批发商严*深、刘*主(搬运猪肉工人)从徐闻县城运猪肉到外罗港出售。当日早上6时许将猪肉售完,其三人回到锦和镇吃早餐后,接着刘*角继续驾驶小货车与严*深、刘*主一起从锦和镇出发往徐闻县城方向行驶。7时30分,该车辆行至徐闻县省道376线31KM+300M(徐闻县曲界镇水尾桥路段)时,由于制动系统失灵及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自行侧翻后滑行到左侧(对向)路面,与正常行驶由何*志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卢*娥)发生对向碰撞,造成何*志、卢*娥、严*深3人当场死亡,刘*角、刘*主2人受伤, 2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徐闻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立即向副县长、公安局长于庆功,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刘勇等通报情况,第一时间指令徐闻县公安局曲界中队出警处置。曲界中队正在执勤的指导员林英胜接到指令后,立即带领民警欧鲲鹏、辅警郑成于7时45分左右赶到事故现场,当即一边保护事故现场、指挥交通,一边进行初步询查,并及时向110指挥中心报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中2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1人被夹在小货车驾驶室内、生死不明。接着,120救护车赶到。于是,民警、医生与事故当事人亲属一起奋力将驾驶室挡风玻璃砸破,试图将夹在驾驶室内的一名当事人救出,但因小货车驾驶室已严重变形,并紧紧夹住当事人,无法施救,于是又向110求援。110迅速出警,几经努力,终于把夹在小货车里面的人抬出来,但是此时已无生命体征。很快,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县安监局、曲界镇政府等部门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相继赶到事故现场,指挥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现场勘查,疏通道路车辆通行等。经过努力,于当天中午12时左右,事故现场处置完毕,恢复该路段交通畅通。

经查,“1·24”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和处置工作,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现救援指挥、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现象。

(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刘*角支付40000元作为何*志、卢*娥死亡丧葬费,交通事故的其他损害赔偿金,尚在协调中。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情况

1、严*深,男,汉族,42岁,经营猪肉批发,徐闻县锦和镇外罗人,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1******0;其租用并乘坐刘广角驾驶的粤T306N0号牌小货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2、何*志,男,汉族,56岁,徐闻县友好农场十八队职工,身份证号码44082519610******6;其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3、卢*娥,女,汉族,55岁,徐闻县友好农场十八队职工,身份证号码45250119620******6。其系何*志系妻子,乘坐何*志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当场死亡。

(二)受伤人员情况

1、刘*角,男,汉族,25岁,个体运输户,徐闻县锦和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2519921******X;其驾驶粤T30**0号牌小货车,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2、刘*主,男,汉族,21岁,严海深雇用猪肉搬运工,徐闻县锦和镇人,身份证号码44082519971******4;其乘坐刘*角驾驶的粤T30**0号牌小货车,在事故中受轻微伤。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湛江市徐闻“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5500元(死者丧葬费40000元,车辆损失费5500元,未含交通事故的其他损害赔偿金)。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调查组在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上,经过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对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质认定如下:

(一)直接原因

刘广角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遇事时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后滑行至对向左侧路面,与正常行驶由何国志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卢荣娥)发生对向碰撞,从而引发死亡3人的事故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上路无号牌摩托车打击查处不到位,徐闻县曲界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力,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湛江徐闻县曲界镇水尾桥路段“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徐闻县曲界镇水尾桥路段“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在社会上造成恶劣的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该起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刘*角,男,汉族,广东省徐闻县锦和镇人,无固定职业,系粤T30**O号牌小货车驾驶人,现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经查,刘*角从事非法个体营运,其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遇事时驾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后滑行至对向路面,致使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2月22日被徐闻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2月23日被徐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刘广角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经查,刘*角用购买的小货车从事非法营运,为猪肉批发商严海深运载猪肉,每月货物运输费用7500元。其因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且遇事时操作不当,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建议由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刘*角进行行政处罚款。

(三)建议给予行政问责的单位

1、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辖区内上路无号牌摩托车查处打击不到位,巡查管控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给予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报批评。

2、徐闻县曲界镇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徐闻县人民政府给予徐闻县曲界镇政府通报批评。

3、建议责成徐闻县人民政府向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整改措施

为了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徐闻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吸取湛江徐闻县曲界镇水尾桥路段“1·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有效办法,落实以下三项工作要求:

(一)徐闻县政府要针对城乡普遍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突出问题,采用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农村、进单位、进学校和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力提高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意识,营造道路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徐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针对无牌无证摩托车非法上路行驶等的弊病,强化道路交通源头管理,加强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车辆行驶安全。要以整治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盗抢嫌疑等四类车辆为重点,严厉查处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超员、不戴安全头盔、遮挡号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凡发现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过期报废等非法违法上路车辆,要严格执法,严厉惩处。

(三)徐闻县政府要针对乡镇、街道基层道路交通“属地管理”薄弱的状况,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层层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道路安全宣传教育作用,认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效地防范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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