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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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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港二分公司“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的通知

时间:2013-12-22 09:26:37 来源: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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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安办〔2013275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2013841850分,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港二分公司)400#泊位码头发生一起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的高处坠落死亡事故。为了吸取事故教训,教育与惩戒有关人员,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湛江港二分公司“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13180)要求,现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免于责任追究人员

黄进雄,湛江港二分公司卸船机司机,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但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一)杨宇毅,湛江港二分公司卸船机司机,在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由湛江港二分公司给予杨宇毅记大过处分。

(二)潘斌,湛江港二分公司值班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湛江港二分公司给予潘斌记过处分。

(三)赵抒平,湛江港二分公司操作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湛江港二分公司给予赵抒平警告处分。

(四)蔡伟,湛江港二分公司技术部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湛江港二分公司给予蔡伟警告处分。

(五)黄文斌,湛江港二分公司专职安全监督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由湛江港二分公司给予黄文斌警告处分。

三、对有关单位的通报批评

湛江港二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湛江港二分公司通报批评

四、对有关单位的行政处罚

湛江港二分公司对“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由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湛江港(集团)公司第二分公司处以10万元人民币罚款

落实有关安全防范措施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湛江港二分公司要认真吸取“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认真从思想上、制度上和管理体制上深刻反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杜绝同类事故发生,要落实以下几项安全防范工作:

(一)扎实开展“8·4”死亡事故警示教育。通过这一事故案例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员工“遵章守规,安全生产”的意识,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生命安全。要把经济效益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依规生活,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坚决有效治理“三违”行为。要通过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要强化作业场所第一线的动态安全管理,突出抓好码头、船舶货物装卸、仓库、机械作业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有效地防范和杜绝“三违”行为,使员工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三)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重在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必须要认真加强作业队、班组的日常安全检查,加强机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做到不存在“死角”,不留“盲点”。一旦发现安全故事隐患,马上落实整改责任,一抓到底,及时清除。一时难以落实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日常24小时监控监管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防止引发伤亡事故发生。

(四)强化劳务装卸队伍的安全管理。湛江港作业环境复杂,外来劳务装卸作业队伍比较多,各类交叉作业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参差不齐,如果不加强管理、协调和指导,就容易发生事故。为此,湛江港集团必须把劳务装卸队伍纳入安全生产重要管理范畴,摆在日常重要位置来抓紧抓好,强化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常规化,做到安全生活管理“横到边、纵到底”。

(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要经培训和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作业资格证书上岗;必须严格落实岗前“三级培训”制度,新员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尤其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坚持杜绝无证上岗操作的现象。

各有关单位要在20131125日前将责任追究和有关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告湛江市安委办。

 

附件:

1、湛江港第二分公司“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湛江港二分公司“84”高

   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处理问题的复函》(湛府办函2013

   180

 

                          湛江市安委会办公室

                          20131021

 

(联系人:郑群 周羽,电话:3181517,传真:33103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分送: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检察院、

        市总工会。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1021印发

校对人:郑群

附件1

 

湛江港第二分公司“8·4”高处坠落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3841850分,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400#泊位码头发生一起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的高处坠落死亡事故。

湛江市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湛江市政府批准,依法牵头组织成立湛江港第二分公司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监管局副调研员翟伟民同志担任,调查组成员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邀请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同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于85日进驻湛江港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协议、合同资料和专家论证,已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港(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1956年,工商登记住所: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翼;工商注册登记编号:440800400001591;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工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4,020,690,955;成立日期:1983314日;劳动组织:劳动合同制共有员工7200人;劳动管理:实行集团公司、分公司二级管理;经营范围:在港区内从事获取装卸、驳运、仓储经营;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港口拖轮经营;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港口机械、设施、设备租赁、维修业务经营;设备制造和安装(不含特种设备);港口码头建设、管理;船舶修理和供水(除渔船修造);铁路专用线货物运输;铁路维修工程;承装类四级、承修类四级、承试类五级电力设施;港口信息和咨询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二)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湛江港二分公司”)基本情况

该公司成立于2005317日,隶属企业: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分公司;负责人:任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800500001302;登记机关: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场所: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1号(港区内);现有员工:430人,其中管理人员144人,现场操作人员286人;设有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货运部、安全环保部、操作部、技术部等部门,设有疏港办、流程操作队、流机操作队、库场队、环保队、设备保障队、维修队、设备点检队、物资队等9个中队。经营范围: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除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仓储)、物流服务。为船舶提供岸电,淡水供应。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接卸的租赁、维修服务。2010年至20137月,该公司没有发生死亡或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发生、抢救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和抢救情况

201384,湛江港二分公司在400#泊位进行卸“凤凰”轮铁矿作业。1730分,二分公司调度召开夜班(18时至第二天8时)交接班会,布置具体工作,其中码头调度四班司机杨宇毅和黄进雄负责1#卸船机开机卸矿操作。18时左右,司机杨宇毅和黄进雄到达400#码头1#卸船机进行开机操作前的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黄进雄发现1#卸船机的小车限位同步开关已脱松,当场就用对讲机上报中控室要求派维修工来修理。1830分检查完毕,俩人回到司机操控室;黄进雄由于觉得热,便把上衣脱了下来。不久,黄进雄操作把司机驾驶室移动到对正抓斗的位置(约移动十多米),就离开驾驶室司机座椅到司机室的木床上休息,杨宇毅到驾驶室司机座椅上坐下来,等候中控室开工指令。1842分,杨宇毅坐在司机座椅上接打电话,大约打了45分钟刚挂断电话,突然感觉到司机座椅轻微震动了一下,接着听到“啊”的一声,声音逐渐变弱,他立即回头看看座椅后面的木床,没有发现黄进雄,他通过司机室的踏板观察窗向下瞭望,发现黄进雄已坠落到码头地面上,于是立即用对讲机报告值班经理潘斌,潘斌马上通知中控室向120医疗急救中心求救。不久,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检查,发现黄进雄已经死亡。

事故发生后,湛江港集团公司董事长张翼、总裁刘恩怀等领导和集团安全环保部、湛江港公安局、二分公司领导与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按程序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同时,部署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二)事故善后处理情况

经湛江港(集团)公司牵头组织协调,湛江港二分公司于2013819日与死者黄进雄亲属签定赔偿协议书,给予死者亲属一次性赔偿85万元。死者黄进雄尸体于822日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情况

黄进雄,男,198111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广东省高州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03********2415;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工农西二路一巷13号;系湛江港二分公司卸船机司机。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湛江港二分公司“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分析,司机黄进雄违反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发现主梁上的小车同步开关与司机室的锚定限位开关有故障,认为该故障简单,便自行去修复;且他通过司机室旁边的应急通道直梯爬到司机室顶部,不系安全带和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他翻越主梁侧面通道时,失手从约35米高处坠落到码头地面,当场死亡。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1#卸船机的司机室外应急通道直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圈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治理。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湛江港二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这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二。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湛江港二分公司400#泊位码头“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为,湛江港二分公司400#泊位码头“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为吸取事故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该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提出以下处理的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黄进雄,系湛江港二分公司员工,担任卸船机司机。据查,黄进雄安全意识淡薄,在岗脱掉上衣赤祼上身作业,离开司机室不戴安全帽,高处临边攀爬不系安全带,违章擅自处理机械故障,造成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黄进雄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应追究其责任,但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处分人员

1、杨宇毅,系湛江港二分公司员工,担任卸船机司机。据查,杨宇毅与黄进雄同班同岗作业,却不履行职责,只顾个人打手机通电话长达四、五分钟,严重违反本公司关于固定机械司机“操作时精神集中,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闲谈、吃食物、打瞌睡、手机通话(谈工作无关的事)等”的规定,忽视对黄进雄监督管理。杨宇毅在这起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记大过处分。

2、潘斌,系湛江港二分公司员工,担任湛江港二分公司值班经理。据查,潘斌当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对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缺位,对班组安全管理不到位。潘斌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3、赵抒平,系湛江港二分公司员工,担任湛江港二分公司操作部经理。据查,赵抒平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组织生产作业未能做到保障安全,对重点、危险性大的作业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督促落实整改,未能对司机和操作工组织开展生产性的安全生产教育。赵抒平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4、蔡伟,系湛江港二分公司员工,担任湛江港二分公司技术部经理。据查,蔡伟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对一#卸船机司机室外通道没有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通道上驾驶室直梯安全圈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治理。蔡伟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5、黄文斌,系湛江港二分公司员工,担任湛江港二分公司安全环保部专职安全监督员。据查,黄文斌作为当班专职安全监督员,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深入作业场所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黄文斌对这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警告处分。

(三)给予通报批评的建议

湛江港二分公司400#码头“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暴露出湛江港二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不到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建议湛江港(集团)公司给予该公司第二分公司通报批评。

(四)给予责任单位经济处罚的建议

湛江港二分公司发生“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建议由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湛江港(集团)公司第二分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

六、安全防范措施

湛江港(集团)公司及其二分公司要认真吸取“8·4”高处坠落死亡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认真从思想上、制度上和管理体制上深刻反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杜绝同类事故发生,要落实以下几项安全防范工作:

(一)扎实开展“8·4”死亡事故警示教育。通过这一事故案例对员工进行警示教育,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员工“遵章守规,安全生产”的意识,保障员工在生产劳动中的生命安全。要把经济效益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依法依规生活,切实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二)坚决有效治理“三违”行为。要通过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岗位。要强化作业场所第一线的动态安全管理,突出抓好码头、船舶货物装卸、仓库、机械作业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有效地防范和杜绝“三违”行为,使员工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三)加强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隐患排查治理,重在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必须要认真加强作业队、班组的日常安全检查,加强机械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做到不存在“死角”,不留“盲点”。一旦发现安全故事隐患,马上落实整改责任,一抓到底,及时清除。一时难以落实整改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加强日常24小时监控监管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防止引发伤亡事故发生。

(四)强化劳务装卸队伍的安全管理。湛江港作业环境复杂,外来劳务装卸作业队伍比较多,各类交叉作业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参差不齐,如果不加强管理、协调和指导,就容易发生事故。为此,湛江港集团必须把劳务装卸队伍纳入安全生产重要管理范畴,摆在日常重要位置来抓紧抓好,强化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常规化,做到安全生活管理“横到边、纵到底”。

(五)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要经培训和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作业资格证书上岗;必须严格落实岗前“三级培训”制度,新员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尤其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坚持杜绝无证上岗操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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