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解读
链接:关于印发《湛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观察期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努力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干扰最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
《湛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实施行政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2025年版)》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制定目的、制定依据。
第二条明确本《制度》所称“执法观察期”的含义。
第三条明确《制度》适用于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一般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明确“执法观察期”适用情形。在“当事人近二年内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基础上,可以适用情形4类、不可以适用情形6类,并明确优先适用《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规定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条规定适用程序。启动阶段加强引导当事人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应明确观察期期限;违法行为改正复查阶段,应急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形复查;案件审理及决定阶段,履行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审理程序,依法作出决定。
第六条规定案件材料归档要求。
第七条规定《制度》实施期限。
四、实施时间
自2025年6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