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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的解读

时间:2019-06-09 16:07:51 来源: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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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的解读

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6月4日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最新修订的《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中国第一部防汛防旱防风地方法规,全文共7章68条,分别从总则、防御准备、防御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应急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防汛防旱防风活动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属地管理为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承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旱防风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条例还明确了其他成员单位的职责与分工等。

《条例》明确我省汛期一般为每年4月中旬至10月中旬。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根据雨情、水情,结合防汛工作实际确定并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止日期。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汛期或者延后结束汛期。

《条例》确立了三类四级应急响应制度,具体分为防汛、防旱、防风三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要求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会商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同时根据雨情、水情、旱情、风情等具体情况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的类别或者级别,或者结束应急响应。

《条例》明确对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安全措施的启用和相关管理工作作出规定,并明确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条例》就信息共享、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设施装备、物质和资金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同时规定应当确保汛旱风灾抗灾救灾过程中的供电、通信、供水、油料供应、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社会安全和信息发布“七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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