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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12-30 10:45:03 来源: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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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安监〔201420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  广东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委),深圳市经贸信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财税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安全监管部门核实,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详细非法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每起奖励不少于1800元。

(二)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相符,能提供非法违法行为事实和部分证据但不直接协助查处,每起奖励不少于1500元。

(三)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非法违法行为事实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每起奖励不少于1000元。

(四)凡提供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线索并经调查属实的,可给予线索提供人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二、根据《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

(一)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能提供详细违法行为事实和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每起奖励4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每起奖励8000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1.6万元至2万元。

(二)举报内容与瞒报、谎报事实相符,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和部分证据但不直接协助查处,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每起奖励3500元至4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每起奖励6000元至8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1.2万元至1.6万元。

(三)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能提供违法行为事实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每起奖励3000元至35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每起奖励5000元至6000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每起奖励1万元至1.2万元。

(四)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经调查属实的,每起奖励3万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放奖励金: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发现的;

(二)举报人在举报时未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举报事项不属于安全监管部门职能范围的;

(四)安全监管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办法进行奖金审批、发放和领取。

(一)办理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举报信息表》,见附件2),并对举报内容核查,经查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奖励金审批表》(见附件3);

(二)《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审批后应通知举报人在60日内领取奖金。奖金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延长领取时间,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以现金支付的,举报人凭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举报人应提供与《举报信息表》登记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

五、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一)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核算业务时,会计凭证附件应附手续完备的《举报信息表》、《举报奖励金审批表》原件及《举报奖励金领取单》(见附件4)或银行转账回执等相关支付凭证;

(二)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每年第一季度前将上年度发放举报奖励金的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按《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七、乡镇(街道)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实施奖励可参照执行。

八、《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综〔2008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

2.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

3.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4.举报奖励金领取单

 

 

 

 

 省安全监管局         

                 2014220

 

 

 

附件:附件1 安监总财【2012】63号.PDF

附件:附件2、3、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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