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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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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10-14 17:50:1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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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安办〔2015〕91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顺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各地党委、政府迅速贯彻中央和省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明电20153号)要求,积极推进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及时排查和消除了一批隐患。但从近日国务院督查组对我省督查反馈情况及省安委办组织重点督查情况来看,部分地区安全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各地开展“三查一治”(企业自查、上级督查和全面排查、彻底整治)中,要针对下面所列举的问题,举一反三着力查找整治类似问题。

(一)政府监管部门方面。一是安全许可审查把关不严。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中,仍有一些企业与外部重要场所(设施、区域)安全或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内部布局及防火防爆间距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未分开;一些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配备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对安全许可证过期仍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及时依法查处等。二是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按规范标准要求开展检查,对企业责任制建立健全及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记录)和现场安全管理未认真详细检查,如不少企业在责任制、安全票证、防静电、安全警示标志、“一书一签”等方面存在问题。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不到位。对本级及上级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没有跟踪督促企业限期整改。

(二)企业方面。一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未做到“一岗双责”,未做到“五落实五到位”。企业组织架构不清晰,领导及部门责任人,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无任命文件、对应的职责不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也不明确。二是对国家新出台的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执行不到位。近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些规章标准,如《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相当部分企业从业员工不知道也未熟悉掌握。三是安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相当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领导带班制度,未安排领导值班值守;一些企业的“三级教育”,内容无针对性,未结合岗位、操作规程等进行培训;一些企业巡检巡查制度形同虚设,执行走样,存在未巡查先记录现象。四是特殊危险作业管理不规范。大部分企业特殊作业票证执行不认真,有的动火作业分级审批程序不明确,有的缺少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内容等,有的现场监护人员名字与作业票签名不一致。五是对承包商管理不到位。有部分企业未严格审查承包商资质并建立名录档案;未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未加强对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等。六是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不到位。对重要设施(设备)未落实专人负责制,未挂检维修责任牌;罐体防腐保养不落实;生产车间电线裸露;管线法兰螺栓缺失;中控室面对甲类火灾爆炸装置一侧仍有门、窗、洞,达不到防火防爆条件;停用的危险化学品装置储罐未及时进行安全处置等问题。七是现场管理混乱。有些企业存在在生产储存区域内违规住人或使用明火做饭等现象;车间、仓库管理混乱,混存混放危险化学品、堆放杂物等。八是安全标志标识缺失。有些罐体标识不全,不能反映储存介质;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牌、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牌设置不符合粤安监三〔2011〕50号文等要求;“一书一签”制度执行普遍不到位。九是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质量把关不严。有的批发企业库存有超标、违禁烟花爆竹产品,有超大规格爆竹(药量、尺寸超标,“子母炮”等)、标称为C级产品的B级组合烟花(单筒内径、高度超标)和违禁组合烟花(违规在产品中加装泡沫隔板)。

    二、齐心聚力,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

    (一)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各地要围绕“查隐患、严治理、防事故、保安全”主题,按照“零泄漏、零隐患、零火灾、零爆炸、零事故、零死亡”的目标要求,切实改进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在企业自查、上级督查、全面排查和彻底整治上取得实效。要对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等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细分企业类型并制定相应的现场安全检查表,明确各类企业现场检查内容和要求。

    (二)扎实做好隐患问题整改复查工作。对于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书面检查记录,并一律依法下达整改指令等执法文书,对国家、省等上级督查组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落实专人跟踪落实整改,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对发现存在严重隐患问题的企业,在督促企业在隐患整改“五落实”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停业整顿和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整改;对整改无望和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实行关闭、搬迁。同时,及时督促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把好进货安全质量关,杜绝购进超大规格爆竹(药量、尺寸超标,“子母炮”等)、标称为C级产品的B级组合烟花(单筒内径、高度超标)和违禁组合烟花(违规在产品中加装泡沫隔板)等违规产品,对已购进的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要及时退回厂家或销毁等处理,并按规定对这类厂家纳入诚信缺失管理对象。

    (三)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各地要结合打非治违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等超量超范围储存,擅自违规改变核准的仓库、储罐储存功能和用途,违规在储存库房、罐区内进行分装、桶装、调配、倒灌、加注添加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配备温度、压力、液位等采集、监控系统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实现远程传送、报警等功能),充装车辆资质和安全状况查验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等违法违规行为和隐患问题,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各地要按照朱小丹省长在8月20日在广州市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提出要加强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安全评估的要求和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安全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安办〔2015〕84号)的部署,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严格对照消防标准、危化品安全标准、环保标准的最严格条款,开展危险货物生产储存港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区安全评估。同时,也要对处在城镇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进一步摸查、建档,并一家一家按上述标准进行安全评估。对上述企业(单位、场所),凡是评估之后消防、安全、环保不符合规范标准的,都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实施关停搬迁。

    (四)严肃认真把好安全许可关。各地要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对原已批准许可的企业现场重新核查,重点核对周边安全距离、生产区和生活区分开、生产装置(罐区、仓库)布局及安全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及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配备的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对存在安全距离不足、生产区和生活区未分开、未设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要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并停产整改;对整改无望和拒不整改的一律依法吊销许可证照,并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凡许可证到期后仍未换发领到新证的,必须依法责令企业停产或经营,并注销已失效的许可证;待领到新证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

(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各地要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企业必须制定员工安全培训计划,结合本企业实际开展安全培训,特别是要加强新进员工和换岗员工的“三级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否则,要依照《安全生产法》严肃查处。

三、狠抓落实,及时总结经验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要按照今年国家和省部署的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石油化工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专项整治、油气等危险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专项整治、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以及重点县和重点企业攻坚工作目标的任务要求,与当前组织开展的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有机结合,精心组织,务求实效。要注重跟踪掌握各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和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表格(见附件)书面报省安委办(联系人:张文海,电话:020-83133345;传真:020-83135920)。

 

附件:1.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情况汇总表

      2.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月进度汇总报表

      3.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及医药企业特殊作业安全专项

        治理月进度汇总报表

      4.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和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攻坚工作

        月进度汇总报表

      5.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治理月进度汇总报表

      6.烟花爆竹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工作

        月进度汇总报表

 

              

                        广东省安全生产员会办公室

                             2015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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