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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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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专项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2014-01-01 15:54:33 来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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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安委办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安全专项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粤安办〔20131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吸取外省市液氨泄漏事故血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保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当前我市涉氨企业发现的问题,大部分是属于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照相关规定和规范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应急预案和装备,加强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企业要对自查和各级执法部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逐条落实整改,确保不留后患。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在加强对企业安全监管的同时,要指导、帮助和监督检查企业积极、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持良好的液氨使用安全环境。各部门之间要继续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201314号)和市安委会《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督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湛安办〔2013287号)和《关于印发湛江市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湛安〔201350号)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关于印发《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通知(粤安监〔2013260号)要求,继续加强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进行督查检查,形成安全监管合力。针对当前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即将开展的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对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再次进行“回头看”,彻底消除隐患,确保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运行。

(四)加强督办,坚决落实整改责任。此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由省、市(区)督查组对企业进行了现场反馈(本通知不再附表),请各县(市、区)政府对照专项治理和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各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责任,及时给企业下达整改指令书,确保整改时限、要求、措施、效果全落实。对发现液氨生产、储存、使用设备设施以及输送管道存在缺陷、液氨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未安装液氨泄漏报警装置并设置强制通风设施、未设置防泄漏围堰、喷淋装置和防雷设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问题,要当机立断,当场依法采取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市安委办。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27

 

 

(联系人:谢华彪,电话:3181513,传真:3181525,邮箱:zjsajj2010@163.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1231印发

校对人:刘长旭

 

 

粤安办〔2013131

 

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

安全专项督查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通知》)、《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20131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全省各地认真组织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在省安委办组织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开展专项治理市际交叉互检工作的基础上,1125122,省安委会组织由省安全监管局、质监局、住建厅厅级领导带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南方电监局、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和相关专家组成3个督查组,对广州、深圳、汕头、佛山、湛江、江门、阳江、茂名、汕尾、顺德等10个地市(区)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及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重点督查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督查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认真部署,明确分工。国务院安委会《专项治理通知》和省安委会《通知》下发后,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辖区实际迅速制定了专项治理方案,成立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广州、深圳、珠海、中山、茂名、江门、惠州、佛山、汕头、肇庆、河源等市政府领导作出了批示、部署;明确专项治理目标、任务、措施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组织对涉氨制冷企业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基本摸清了相关工作情况;建立了督查基础管理台账,为全面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监管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自查自改,消除隐患。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督促指导涉氨制冷企业按照《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内容开展自查自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各涉氨制冷企业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均立即进行了整改。对自身技术力量无法解决的,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帮助整改。珠海市全面检查涉氨制冷企业,责令停业整改2家;汕尾市加强涉氨制冷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控;顺德区加强涉氨制冷企业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分类整治与自查自纠工作。专项治理期间,全省涉氨制冷企通过自查整改隐患5221个,已整改4892个。

(三)加强执法,齐抓共管。各地市(区)安委办充分发挥其协调作用,组织经信、公安、住建、农业、国资、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抽调相关专家,按照《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内容,在辖区涉氨制冷企业开展了全面执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给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书,并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专项治理期间,广州市市长、副市长亲自带队组织督查;佛山市三水区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及专家参与专项治理;湛江市共对165家涉氨企业进行了494次督查检查,共发现隐患1484个,发出整改指令123份,关停企业及设备14个(台套),茂名市开展4次联合检查督查,关停企业5家。据初步统计,专项治理期间,全省各地市(区)督查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6859个,已整改5325个,下达整改指令书1044份,限期整改问题1534个,停业整顿103家企业,关闭11家企业。同时,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安委办要求,各地级市(区)之间开展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市际交叉互检工作。市际交叉互检活动以来,各市检查组共发现隐患和问题424个,达到了相互学习、共同提高的目的,有力促进了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

(四)强化培训,提高素质。根据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培训全覆盖的要求,在省安委办116举办全省液氨使用安全知识视频讲座会议基础上,各地市(区)积极组织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部门和制冷车间负责人以及安全监管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重点学习《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冷库安全规范》(GB28009-2011)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特种设备、消防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江门鹤山市在电视台播放《关于对使用“液氨”的企业的公告》,宣传液氨使用安全知识。省安委办、广州市政府于1122联合举办了“广东省、广州市2013年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广州、珠海、江门等市在专项治理期间,出动人员5000多人次,组织多个部门开展液氨泄漏事故应急演练。汕头市举办涉氨制冷企业安全培训6期,培训392人次。专项治理以来,全省共组织安全培训5933人次,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部门协调不够,安全监管形成合力有待加强。涉氨安全监管为多个政府部门,既存在“多龙治水”,又存在监管执法乏力问题。政府属地监管重视不够,各相关部门欠沟通协调,监管没有形成合力;相关部门指导、帮助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培训及自查自改尚未完全到位,个别地区执法检查不细致,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给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或进行处罚,执法力度偏弱,有走过场现象,影响了专项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未制订检维修、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没有应急演练预案,也没有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如:汕尾华商冷藏物流有限公司、汕尾市五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等。二是企业自查自改不彻底。部分企业没有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内容逐项进行自查自改,隐患排查不彻底,留有死角,对自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及时。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桂江冷库储存配送有限公司、茂名市果菜保鲜加工公司等。三是企业安全设施不完善。储氨罐上方未设置水喷淋系统、氨制冷机房及库区未设置视频监控和报警系统、氨系统安全泄放管安装高度不够、储罐区管线没有流向标色、氨制冷机房有非防爆设备、未设置防爆型应急照明灯具、无应急救援设备等。四是企业安全培训不落实。部分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没有参加安全培训,未取得合格证书;从业人员上岗前没有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薄弱,存在蛮干现象;部分特种作业人员(制冷工、叉车工)存在无证上岗现象。

(三)冷库建设不规范。部分液氨制冷企业规划选址不合理。冷库与居民区距离过近,不符合《冷库设计规范》第4.1.1条规定,一旦发生液氨泄漏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如:汕头市佳信食品有限公司、汕头市鸿洲水产实业有限公司等。部分冷库没有由具备冷库工程设计、压力管道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标准设计,相关手续不完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冷库没有登记建档。

(四)个别地区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思想认识不足,存在畏难情绪,组织措施不到位,保障条件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上报情况不及时,工作处于被动。潮州、清远、云浮市至今未报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128,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合和食品有限公司发生液氨泄漏事故,造成7人死亡、6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直接原因是企业安全设备设施不完善,违规进行热氨融霜作业,致使生产厂房内快速冻结装置回气集管封头脱落,造成大量氨泄漏。目前,我省有涉氨企业1000多家,此次省督查组联合各地市(区)督查组对10个地市20家涉氨制冷企业进行抽查,共发现问题176个,且个别问题比较严重,说明我省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不彻底,液氨使用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必须高度重视,抓紧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吸取外省市液氨泄漏事故血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的重要批示精神,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保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此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大部分是属于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必须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依照相关规定和规范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加强人员安全培训,做到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完善应急预案和装备,加强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企业要对自查和各级执法部门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逐条落实整改,确保不留后患。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在加强对企业安全监管的同时,要指导、帮助和监督检查企业积极、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持良好的液氨使用安全环境。各部门之间要继续加强沟通协调,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专项治理通知》和省安委会《通知》工作部署和职责分工,继续加强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督查检查,形成安全监管合力。针对当前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不彻底的情况,要结合即将开展的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照《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对涉氨制冷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再次进行“回头看”,彻底消除隐患,确保涉氨制冷企业安全运行。

(四)加强挂牌督办,坚决落实整改责任。此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已由省、市(区)督查组对企业进行了现场反馈(本通报不再附表),请各地市(区)政府对照专项治理和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各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责任,及时给企业下达整改指令书,确保整改时限、要求、措施、效果全落实。对发现液氨生产、储存、使用设备设施以及输送管道存在缺陷、液氨储存和使用场所未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未安装液氨泄漏报警装置并设置强制通风设施、未设置防泄漏围堰、喷淋装置和防雷设施不完善、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问题,要当机立断,当场依法采取停产、停业等强制措施,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相关整改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省安委办。

联系人:曲全杰

电话及传真:02083133417,邮箱:138882888@qq.com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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