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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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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外部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8-16 17:49:42 来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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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管道企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外部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遇有问题请径向督导办公室(市安委办代)反映。

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参加工作小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联系方式(含手机号码)于2014年8月15日前,上报督导办公室(市安委办代)。联系人:李海艳、庞阳英,电话:3181513,传真:3181556,电邮:zjsajj2010@163.com

今后参加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调整人员时,请书面报请督导办公室,说明原因并附接替人员方案,同意后方能调整。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8日

湛江市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外部隐患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前一阶段我市油气输送管道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存在的外部隐患问题的整改治理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外部隐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为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为基础,督促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企业进一步加强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各地政府、各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加强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线存在的外部隐患问题的整改治理,消除安全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二、成立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外部隐患整治工作机构

为了加强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外部隐患整治组织领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工作目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隐患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外部隐患整治督导日常工作。下设四个工作小组:

1、督导办公室(市安委办代):市安全监管局局长为办公室主任,市安全监管局相关成员为组员,负责对管道外部隐患整治工作督查督导工作,科学合理设定安全生产指标体系,加大安全生产指标考核权重,将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改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隐患治理的重点内容进行考核。

2、安全隐患治理组:市发改局局长为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市住建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消防局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督导各地及相关管道单位开展油气管道外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管道途经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外部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3、管线规划组:市规划局局长为组长,市水务局副局长、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国土局、市水务局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油气管线走向符合规划要求的鉴定工作,并对管道改(迁)路由提出建设方案,督促相关政府和管道企业落实。

4、管线保护执法组:市公安局副局长为组长,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经信局相关人员为组员,负责督导管道途经地政府及职能部门在管道外部隐患治理过程中的管线保护和执法工作,确保管道安全。

三、工作职责

依照《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和《关于调整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9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开展石油天然气输送管线外部隐患整治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的规定和《关于调整我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197号)的精神,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并将确定的情况正式上报湛江市人民政府,抄报市安委办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切实履行属地监管的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本级政府领导为首,职能部门和途径油气管道单位领导参加的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机构,明确职能,强化工作机制和制度,制定工作方案,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和协调解决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和违法行为。

对发现的管道安全隐患,必须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外部隐患治理台帐,制定“一隐一档、一患一案”的排除隐患方案,及时组织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管理,督促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要求管道单位上报应急预案,督促管道单位定期组织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在管道保护距离内已建成的人口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搬迁、清理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需要已建成的管道改建、搬迁或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应当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补偿方案。

(二)发改部门(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保护职责,代拟本级政府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公告,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牵头组织协调解决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协调排除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协调各地、各部门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管道单位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运行管理、制定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报备。同时,针对管道外部隐患类别和情况,制定隐患整改的处置原则,指导各地、各部门和管道单位开展隐患整改工作。

(三)公安部门依法防范和查处人为损坏破坏管道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管道保护执法工作制度,报请本级政府批准后,遵照执行。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危险化学品管道和市政管网的档案资料,对管道建设选线方案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管道建设选线方案依法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在城乡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管道的保护和避让,牵头检查并解决现有管道规划、选址和设计及总平面布置等存在问题,严格管线路由审核、验收,对不按规划建设的管线依法进行查处。

(五)住房与城乡建设(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协调排除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

(六)交通运输(港航)部门牵头负责码头至港区内储存设施的油气管道、化工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排除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

(七)质监部门加强压力管道及仪器仪表、安全附件的设计、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督促管道企业按规定办理管道使用登记,配合有关牵头部门做好管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化工园区内外、穿越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除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外),督促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三同时”安全许可手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承担管道安全监管综合工作。

(九)国土、环保、水务、城市综合管理、公安消防、城市管理执法、经信等部门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各类管道外部隐患治理工作。

(十)各管道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开展深入彻底的隐患排查,对所有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整改档案,落实整改措施,实行隐患治理闭环式管理,保证隐患问题整改到位。

四、工作任务

(一)各管道单位要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分级分类,积极推进整改治理工作,制定完善整改方案,保证整改资金到位,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对形成密闭空间的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重大隐患原则上1年内整改完毕,力争利用3年时间,完成全部隐患整改工作。

(二)各地政府、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助各管道单位解决管道的外部安全隐患整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各地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防止形成新的隐患。对于新建、改建管道项目,各地要切实做好规划布局,按规范要求为管道留下充足的安全距离;油气管道主管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严把审批环节,防止其他新建项目形成占压。对于已完成整改的油气管道,要严格验收,防止前清后占,反复占压。

(三)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要定期收集管道企业隐患整治情况,对未能及时整改的隐患要有针对性、分层次地实施隐患整改公告;对经多次协调仍未能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

五、工作要求

(一)管道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各石油天然气管道单位应持续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的所有隐患建立隐患治理整改台帐,并确保逐项隐患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对管道存在的外部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身排除确有困难的,除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管道主管部门外,还应主动作为,充分考虑解决造成阻力的各方面因素,以排除隐患为第一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补偿)方案,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协调处理外部隐患问题。

    (二)政府明确职责和任务。各地政府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未明确前由当地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明确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将管道隐患治理工作情况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之一,在年度考核时列入评分范围。对需政府出面协调处理的问题,地方政府领导要亲自布置安排,协调各职能部门力量,积极配合支持管道单位的整改计划,主动做好群众工作。

(三)各工作小组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整改督导督办。督导办公室(市安委办代)收集各地、各企业和各小组工作进展情况,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协调有关工作事项,督促、指导各地、各部门开展管道外部隐患治理工作,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管道外部隐患治理情况,并将各地、各部门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安全隐患治理组要摸清管道外部隐患底数,根据管线规划组提供的管线规划依据、实际管线路由和土地征用等情况,协商管线所在地政府和管道单位,确定管线消除隐患施工方案,并监督执行。

管线规划组要确认管道走向是否符合规划,核查管道用地的合法性,认定造成安全隐患的责任主体,指导各地开展拆迁补偿工作。对需要改(迁)的管线,结合我市现行规划,提出建设方案,并督促相关政府和管道企业落实。

管线保护执法组要督促相关执法机关,积极主动配合各地开展管线保护和执法工作,确保管道安全。

其他各职能部门要负起责任,互相配合,做好协调,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召开协调会议、运用行政执法等有力措施,帮助管道单位推进管道外部隐患整改。

(四)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要深刻吸取大连“6?30”中石油原油管道泄漏燃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市发展与改革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有关施工作业审批的规定要求,建立完善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审批制度,对涉及油气管道的城镇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实施严格审批。制度应明确我市的地面开挖和地下施工管理(审批)部门和管理责任,确定建设单位施工作业申请程序,确保施工前制定施工方案、管道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五)加强信息沟通,主动协调配合。各组应加强协调与信息沟通,积极主动配合,全力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各组每月底要向督导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以便及时向市政府反映情况,为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要注重实效,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油气管道安全知识常识和政策要求,增强人民群众自觉维护油气管道的安全意识,积极营造多方合力、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做好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因法律法规调整或上级有新的工作要求时,本方案将及时调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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