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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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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2-26 09:52:39 来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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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党委、管委会,市直、省驻湛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3-2014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2013]16号)、《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发〔201112号)和《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湛江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湛办发〔20122号)的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向市安委办反映。

联系人:许惠文 ,电话:3181557,传真:3310300 

 

  

        湛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月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湛江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3年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2013年度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根据《中共湛江市委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湛发〔201112号,如下简称《实施意见》)、《湛江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湛办发〔2012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断优化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增强考核内容针对性,细化考核评分标准,改进考核方式,切实提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操作性,充分体现考核的公正性、公认性。通过考核推动全市各地、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

 二、考核对象的确定

(一)必考对象: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矿商贸、道路交通、交通运输、消防、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技术、渔业船舶的责任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二)抽考对象: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市直没有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任务的有关单位领导班子。

1、在对各县(市、区)进行现场考核之前一个月,请各县(市、区)安委会积极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将本地区党政领导名册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根据各地事故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指定或选取班子成员总数的20%进行考核。如领导干部所分管部门、行业(领域)当年发生过死亡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该领导干部应列为考核对象。

2、市直有关单位考核抽考对象由市安委办组织现场抽取7个单位进行考核,如分管行业(领域)在考核年度中发生过死亡安全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安全事故,该市直单位列为考核对象。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当然责任人(如接任时间不足半年,考核对象为上一任的责任人,由接任人代表上一任责任人述职)。

三、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分为指标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三个部分。

(一)指标考核。考核各县(市、区)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的市有关单位2013年完成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对各县(市、区)的指标考核包括市安委会下达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工矿商贸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铁路路外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控制指标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火灾事故考核指标另行下达;对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考核分管行业(领域)的绝对指标控制情况和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有相对指标控制任务的含相对指标)。非责任事故经市安委办审核同意后不列入考核范围。

考核办法如下:

1各县(市、区)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的市有关单位在2014210前向市安委办报告2013年完成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防范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市安委办根据统计数据对各县(市、区)和负有控制指标任务的市有关单位报告的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对,以市安委办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死亡人数方面,各类生产经营性事故死亡人数每超标1个扣1分;工矿商贸、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指标超1个,分别扣1分(主要责任不在本市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扣一半分)。事故起数方面:发生一起较大事故扣10分,发生一起重大事故扣30分,发生一起特别重大事故扣50分(主要责任不在本市的扣一半分)。经审核认定为非责任事故的不纳入考核范围。详细评分标准见附件。

3市安委办根据统计数据对各县(市、区)和负有控制指标任务的市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确定各县(市、区)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的有关单位及安全生产责任人指标考核分数。

(二)现场考核。

1、领导班子现场考核内容(具体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件13):

1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情况。常委、常务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并上报备案;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由同级党委常委(委员)、政府常务副职兼任情况(市直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由班子成员担任情况);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级党委、政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励工作;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分管领导及时赶赴现场指挥救援及事故处置。

   2)安全生产预防体系建设情况: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长效机制;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按照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开展达标创建;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加强客运、货运车辆通行秩序管理,落实重点车辆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查“三超一疲劳”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建设;推进街道、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强化极端天气雷电安全防范应对措施;加强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提升职业病危害防控能力。

3)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建设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安监部门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县(市、区)、镇两级监管能力,落实安全监管干部岗位津贴,确保安全监管队伍相对稳定并得到逐步加强县(市、区)、镇两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设施、交通工具和监管执法专业装备建设,建设标准达到省和市的要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能力进一步提升。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路段的治理资金;落实乡镇交通事故预防专职工作人员,建立行政村交通安全服务站及聘请兼职人员,并落实相关配套资金;县(市、区)、镇两级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确保拨付到位;贯彻省和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达到“四个100%”: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班组长、新工人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任务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工作措施和效果。

4)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情况:严格按照国务院493号令要求,及时、如实上报事故;认真做好事故统计工作,按时上报事故统计月报;认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及时结案、备案;严肃事故查处,及时落实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及时总结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

5)亮点加分(加分项目):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创造性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取得很好成效进行加分。对得到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政府通过会议或正式文件予以推广的安全生产经验做法,每次可加1.5分;对得到省安委会和市政府通过会议或正式文件予以推广的安全生产经验做法,每次可加1分;对得到市安委会通过会议或正式文件予以推广的安全生产经验和做法,每次可加0.5分。最高加分不超过3分。这项工作由市安委办审定把关。

6年度重点工作:有2项:1是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考核,考核方案见市安委办《关于印发湛江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专项行动考核和宣传报道方案的通知》(湛安办[2013]178号);2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领导重要讲话批示及省、市委常委会及政府常务会精神的具体落实情况及效果。

2、安全生产责任人考核内容:重点考核安全生产责任人“一岗双责”的履职情况。具体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件412

考核办法如下:

1必考对象及抽考到的对象(含班子和个人)对应考核内容提交述职报告并给出自评分数。

2)现场考核组听取各县(市、区)和市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代表班子述职和有关领导述职,并根据考核的内容,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对应考核内容逐项给予考核对象打分。

3)现场考核组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向考核对象提出整改意见。

4)现场考核组确定现场考核分数并在现场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报市安委办。

(三)日常考核。包括:各县(市、区)对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省政府、省安委会(安委办)或市政府、市安委会(安委办)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的组织落实,市的重要工作部署和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具体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考核办法如下:

日常考核为扣分项目。市安委办对2013年期间,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安委办),省政府、省安委会(安委办)和市政府、市安委会(市安委办)督查中各督查组提出扣分要求进行汇总,未提出扣分要求的,视为不扣分;对2013年期间,市安委会(安委办)发文要求各地各相关单位反馈重要工作部署完成情况进行汇总,对未按时提交报告材料的,每次扣1分,被通报批评的,扣2分;对2013年度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研究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未向市安委办备案的,视情况扣1-2分。累积扣分不超过10分。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日常考核工作由市安委办进行考核评定。

(四)其他未纳入考核对象的自评内容及评分办法。

未纳入考核的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参照市Ⅱ类单位领导班子评分标准(附件3),给出自评分数,单位盖章后报市安委办;未纳入考核的县(市、区)领导干部参照市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评分标准(附件7),给出自评分数,经各县(市、区)委审定后,由各县(市、区)委办公室盖章后集中报市安委办。

三、考核总分计算

根据《考核办法》有关考核结果的形成的规定,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和班子分工的实际,考核总分按照岗位、职责的不同分别按如下公式计算:

(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考核得分:

T=(一年指标考核得分×60%+(现场考核总分×40%+亮点加分-日常考核扣分

(二)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考核得分:

T1=T×70%+一年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事故死亡率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15分)+一年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满分15分)

(三)各县(市、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考核得分:

T2=T×60%+一年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40分,超标一个扣0.5分)

(四)各县(市、区)其它分管领导考核得分:

T3=T×60%+分管领域一年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20分)+分管领域一年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20分)

(五)各县(市、区)抽考领导考核得分:

T4=T×40%+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满分30分)+分管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满分30分)

(六)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直有关单位(?类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

B=一年指标考核分×60%+现场考核总分×40%+亮点加分-日常考核扣分

(七)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直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考核得分:

B1=B×80%+安全生产相对指标完成情况(满分20分,没有安全生产相对指标控制任务的,按20分计算)

(八)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直有关单位分管领导考核得分:

B2=B×70%+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绝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20分)+分管领域安全生产相对控制指标完成情况(满分10分,没有安全生产相对指标控制任务的,按10分计算)

(九)未承担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市直有关单位(П类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得分:

B3=(自评分×20%+(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得分×50%+(参加市安委会相关工作情况得分×30%

同时分管多个行业或领域的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和各县(市、区)分管领导,按照一个行业(领域)一个分数的原则进行打分,并按平均分确定其考核等级。

四、考核步骤和时间要求

(一)印发201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此项工作在20142月上旬完成。

(二)指标考核。市安委办根据统计数据对2013年各县(市、区)和市直负有控制指标任务的单位报送的指标完成情况(以市安委办最终核定的数据为准)进行核对,对各地和负有控制指标任务的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确定各市和负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责任的有关单位及安全生产责任人指标考核分数。此项工作在20142月上旬完成。

(三)组织现场考核。由市安委会组织现场考核组进行考核、评分。2013年度考核工作在20143月底前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1、提前印发现场考核通知。此项工作在20142月中旬完成。

2、确定考核对象,包括必考和抽考对象,并编制考核对象名册。此项工作在20143月下旬完成。

3、成立现场考核组并进行集中培训。此项工作在20142月下旬完成。

4、考核对象(包括必考和抽考到的班子和个人)根据考核内容撰写述职报告,全面总结本地区本单位或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按照考核评分表进行自评。班子和个人工作报告连同考核评分表、加分申请表(附件10)盖章后上报市安委办(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合二为一,综合述职)。此项工作在20142月底前完成。

其他未纳入考核的市直有关单位领导班子和各县(市、区)领导干部以自评为主,请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对自身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自评。市直有关单位直接将自评结果报市安委办备案。各县(市、区)领导干部将自评结果报同级县(市、区)委审定后,由各县(市、区)委办公室统一报市安委办备案。此项工作在20143月中旬前完成。

5现场考核组到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包括听取考核对象(主要领导代表班子)的述职,现场了解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根据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综合打分。此项工作在20143月底完成。

6、各考核组向市安委办提交考核情况报告。此项工作在20144月上旬完成。

7、市安委办汇总考核分数(含加分和扣分),报市安委会审核后,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并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领导班子给予表彰,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通报表扬。此项工作在20144月下旬完成。

五、考核优秀等次的确定和“一票否决”的规定

(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优秀等次不超过考核对象的三分之一,按考核对象类别和考核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分数在90分以上并排名在前3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为优秀。

(二)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本行政区域或分管行业有《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情况以及《办法》第十六条情形的,不得评为优秀。

六、关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相关要求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及表彰奖励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安委会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由市安委办牵头组成考核组实施。市安委办组织5个考核组分别对10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组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成员从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加。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开展2013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作为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应认真对照考核内容,全面、客观评价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履职情况,认真撰写述职报告;现场考核组要客观公正地评分,每一项给分或者扣分,都必须说明理由,并有充分的依据。

(三)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既要总结成绩,更要寻找差距。凡是考核总分被确定“较差”或“不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要写出书面整改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通过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推进工作,共同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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