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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解读

时间:2020-08-18 11:17:24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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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已于2020年8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队伍,继续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部署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和街道(以下简称镇街)延伸和下沉。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又提出“深化治理改革为基层放权赋能”、“进一步向基层放权赋能,加快制定赋权清单,推动更多社会资源、管理权限和民生服务下放到基层”,从克服形式主义服务基层的角度对推进镇街综合执法工作提出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部署,省委印发了《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出台《公告》,依法将县级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实施,是推进镇街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和内容。


二、省政府决定将县级行政执法权调整由镇街实施,有哪些依据?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规定: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规定: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三、《公告》有哪些主要亮点?

一是纵向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公告》明确将部分县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授权由镇街以自身名义行使,属于跨层级间执法权限调整,这是与以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最大区别之处。

二是改革力度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县级行政处罚权,除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镇街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权限外,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调整由镇街以自身名义集中行使。重点调整实施的包括自然资源和规范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对县域副中心、经济发达镇,以及经济特别发达镇、城镇化程度特别高的镇,可以全面赋予县级行政处罚权。公安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实行非属地管理部门涉及的领域除外。

三是明确了执法协调机制。不同于以往同层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权调整后,原机关不再行使相关行政执法权的做法,此次调整为不同层级间执法权限的调整,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镇街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各地如何依法启动镇街综合行政执法?

一是梳理执法事项目录。省政府《公告》颁布后,由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梳理、确定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并以市政府公告形式公布。事项目录要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二是确定启动时间。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名单、调整实施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后,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统一启动的时间,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周知。

三是正式实施执法工作。镇街执法人员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公告》提出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主要工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以及《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行政执法公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目前省政府依托省政务服务网建设了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统一归集并公开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推进公开透明执法。

2.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方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法制审核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要求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六、东莞、中山如何参照《公告》推进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由于东莞、中山没有设置县区一级政府,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统一启动的时间,由市政府确定并公布周知。同时,依照《公告》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职权,应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属于县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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