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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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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案以案释法

时间:2023-11-27 15:07:17 来源: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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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领域】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文化市场行业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1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转办线索,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根据转办线索,2023年11月9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去函给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核实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相关信息。经调查确认,该未成年人林某某(身份证号:4408**20060906****),年龄为17周岁,2023年6月9日进入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消费。2023年11月10日,行政执法人员对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场所总经理进行调查询问,证实该公司在营业期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 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由《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核实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函》、《关于对辖属娱乐场所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请示》、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和场所总经理吴某某的《调查询问》、《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消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实。2023年11月27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38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评价及启示】

本案中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时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被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由检察机关把违法情形转到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办理。由于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时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已过去4个月,执法人员没有在现场发现其营业时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为了查证此事,执法人员到检察机关查阅当晚公安机关的检查记录和未成年人林某某的调查笔录,翻查场所消费记录,对当晚的值班经理吴某某和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查清2023年6月9日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时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湛江市某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执法人员从快从严办理此案,有力打击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净化全市文旅市场经营环境,切实维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体现工作能力】

本案没有违法现场,经办人员通过相关部门配合和对当事人的查证,顺利办结此案,有力打击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有效震慑了违法分子,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原始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文综罚字〔2023〕F-000019号

当事人:广东湛江市悦派对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4080316005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3MABXDQUP45

经营者:谢宝贤

住 所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路6号银地上悦广场负一层B1-1104-1105、B1-1117-1120号商铺

我局于2023年11月01日接到湛江市霞山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告文件(湛霞文旅体【2023】79号),报告内容为: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广东湛江市悦派对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期间招聘未成年女子到该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该报告文件反映出广东湛江市悦派对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和未成年人陪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我局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去函给湛江市霞山区检察院核实广东湛江市悦派对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相关信息,经调查确认:该未成年人林日棋(身份证号:4408**20060906****),年龄为17周岁。

2023年11月09日,经本局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11月09日16时55分,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广东湛江市悦派对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场所法定代表人和场所总经理于2023年11月10日15时到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协助调查。

2023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法定代表人谢宝贤和场所总经理吴海峰进行调查询问,谢宝贤和吴海峰承认当事人营业期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获取非法所得2838元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MABXDQUP45);《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440803160053)复印件各1份。

2、法定代表人谢宝贤《居民身份证》、场所总经理吴海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关于核实湛江市悦派对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函》、《关于对辖属娱乐场所悦唱悦精彩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的请示》各1份;

4、湛文综协通字〔2023〕 F-000019号协助调查通知书1份、《现场证据取证说明》1份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9页。

5、《湛江市悦派对》消费账单4张(账单房号:v68、v16、v06、v08)。  

2023年11月13日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查明,广东湛江市悦派对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间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获取非法所得2838元。

2023年11月17日,本局法制审核小组召开会议,经集体讨论后一致认定,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 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予以行政处罚。本局法制审核小组集体讨论一致决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情节较轻,拟对广东湛江市悦派对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38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文综告字〔2023〕F-00001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 止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广东湛江市悦派对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38元,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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