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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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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案以案释法

时间:2023-06-13 15:03:15 来源: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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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领域】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旅游行业 、合同违法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湛江旅游者8人参加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组织“精华鲁辽之泰山祈福&探秘朝鲜双卧双船10日游”旅行团。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未征得参团的旅游者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同意,委托某文化旅游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接待服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的规定。

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的违法事实,由《现场检查笔录》、《团队境内旅游合同》、行程单、客人名单表、收取团款凭证、旅游者杨某以及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主管人员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2023年6月13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对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整,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计调周某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价及启示】

本案中旅游者投诉的是旅行社搞低价游,服务态度不好。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重视群众投诉,多次到旅行社核查情况。但旅游者投诉的服务态度问题发生在中朝边境,执法人员难以查证。为了让旅游者有满意的回应,执法人员查阅分析了大量涉案相关资料。查阅分析当中发现内蒙古某旅行社湛江分公司可能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违法行为。经过对旅游者的调查询问,证实旅行社确实未征得参团的旅游者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同意,委托某文化旅游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接待服务,执法人员从而顺利办好案件,查处旅行社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利益,着力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平稳有序、高质量发展。

【体现工作能力】

本案经办人员对旅游行业的法律法规应用非常熟识,有十分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从大量涉案相关资料中查找出当事人违法的蛛丝马迹,从而查处旅行社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利益。

【原始材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湛)文综罚字〔2023〕F-000008号

当事人1: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X6E3H)

负责人:程祥

住 所:湛江市霞山区友谊路5号原景花园6幢2402房

当事人2:周琪(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计调)

身份证号码:43048219******172161

住  址:湛江市霞山区保利原景花园6栋2404房

根据2023年4月21日收到群众投诉书反映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安排低价游强制游客消费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先后于2023年4月21日、2023年5月11日对涉案的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进行检查,查阅并复印涉案团队信息资料,后经对上述两个旅行社有关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核实,发现杨日胜等8名客人是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委托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1789元/人的收客价招徕的旅游者。另外,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还委托中国国旅(广东湛江)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市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市锦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以1789元/人同样的价格分别招徕16人、2人和6人,共32人组成的“0317中朝边境双卧11日游”旅游团队。扣除给予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上述4家代理社的委托招徕收款费用均是300元/人,此外还分别给予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中国国旅(广东湛江)旅行社有限公司30元/人的宣传广告费。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应收32人团款合计是47216元。组团社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委托首佳文化旅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该旅游团队提供接待服务。组团社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给地接社首佳文化旅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的接待服务费用650元/人,32人共20800元,地接社首佳文化旅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接待服务成本20160元,组团社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为客人购往返火车票费用25986元,接待服务综合费用为其购买的火车票费用25986元和支付地接社接待服务费用20800之和,共46786元。组团社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盈利情况为团款47216元减去接待服务综合费用46786元,获利430元。暂未发现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安排低价游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8日,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徽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张建徽承认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委托招徕杨日胜等8名客人事实。张建徽对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委托提供接待服务的具体的地接社信息不知情,也不知道地接社是否存在强制旅游消费行为。

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现场检查查阅涉案团队资料,发现有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首佳文化旅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03.17中朝双卧11天(郑州往返)团队确认件”、(印象西北)同行旅行社【团队】委托接待协议确认书。

2023年5月15日,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责人程祥委托其分公司计调周琪接受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周琪未能提供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证明材料,周琪承认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未征得客人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同意,委托首佳文化旅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接待服务违法行为。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受委托人周琪表示对地接社是否存在强制游客消费行为不知情。

本局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调查。2023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参团的旅游者代表杨日胜进行调查询问。杨日胜陈述其于2023年3月13日到位于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镇安三横路44号首层1号房的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报名参加精华鲁辽之泰山祈福&探秘朝鲜双卧双船10日游,作为旅游者代表其同时受杨易清、杨华荣、林振德、林陈养、万马太、林炳顺、全卫桥等7人委托与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0000232,以下简称《合同》)。签订《合同》时,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没有告知其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委托招徕关系。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或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没有告知其委托地接社提供接待服务,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委托首佳文化旅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地接服务没有征得他们客人同意,只是在行程开始前送团时告知他们客人旅游目的地有导游接团开始行程。杨日胜陈述行程中自费项目都是他们客人自愿选定的,没有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消费行为发生。杨日胜同时陈述同团客人林陈养在大连返山东行程的船上出现身体不适现场船上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了急救,现场也有大连公安执法全程录像,旅行社也即时打了120医疗急救电话,林陈养最终不幸身亡,旅行社应该尽到了救助义务了。现在可能是理赔协商不下,家属可能要走法律程序索赔。

2023年5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依法调查查明,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未能提供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证明材料,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未征得参团的旅游者代表杨日胜等客人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同意,委托首佳文化旅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接待服务。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存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湛文综检字〔2023〕F-000008号)和《现场检查笔录》(湛文综检字〔2023〕F-000008-1号)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分别对正在营业中的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和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证据二: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湛江分公司与湛江市顺境国际

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市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国旅(广东湛江)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市锦辉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湛江分公司与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上述4家旅行社的委托招徕关系。

证据三:《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编号:0000232)、“精华鲁辽之泰山祈福&探秘朝鲜双卧双船10日游”行程单、“17号中朝火车10天游”客人名单表、中朝边境双卧10天团费14384元的收款单(NO:0001107)复印件各1份,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委托招徕杨日胜等8名客人事实。

证据四:对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徽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杨日胜等8名客人是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受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委托招徕的旅游者。

证据五:《国内旅游委托接待合同》、(印象西北)同行旅行社【团队】委托接待协议确认书、“03.17中朝双卧11天(郑州往返)团队确认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委托首佳文化旅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03.17中朝双卧11天(郑州往返)团队”(“0317中朝边境双卧11日游”)提供接待服务。

证据六:《山东出团通知书》《首佳文化旅游订车确认件》复印件各份;对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负责任程祥的委托代理人周琪(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计调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对参团的旅游者代表杨日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未征得参团的旅游者代表杨日胜等客人书面或者口头上的同意,委托首佳文化旅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提供接待服务。

证据七:收取“0317中朝边境双卧11日游”团款凭证(代理社湛江国旅23488元、代理社湛江顺境国际旅行社11744元、代理社湛江光大旅行社2996元)复印件2份、火车票复印件7份、餐费收据复印件5份、景区门票免费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支付地接社接待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1份、地接社用车费用凭证复印件1份、支付导游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1份、支付船费凭证复印件1份、酒店住宿费用凭证复印件3份、团号2023031701《报账表》复印件1份,证明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组织的“0317中朝边境双卧11日游”并非不合理低价游。

证据八:大连行程期间同意自费景点的《证明》、《旅行行程变更协议书示范文本》(客人同意行程变更协议书签名)、《中朝边境0317团队导游评价意见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行程中未发生强制游客消费行为。

证据九: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MA518X6E3H)、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设立社许可证编号:L-NMG00194;编号:L-NMG00194-ZJFS001)、《旅行社责任保统一保示范项目投保单》复印件各1份;湛江市顺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MA51Y7G541)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湛旅函〔2018〕148号)复印件各1份;首佳文化旅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9421MGIU)、《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菏行市社〔2021〕21号;编号:L-SD-100541)复印件各1份;湛江市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6964122317)、《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旅办发〔2012〕439号);编号:L-GD-CJ00199)复印件各1份;湛江市锦辉旅行社有限公司赤坎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MA52E5YN24)复印件1份;湛江市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26964122317)、《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文号:旅办发〔2012〕43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旅行社的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十:张建徽、程祥、周琪、杨日胜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上述涉案人员身份信息。

证据十一: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周琪与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的委托与受委托关系。

证据十二:《现场证据取证说明》7份,证据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情况。

2023年5月30日,经我局法制审核小组集体讨论一致认为,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合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适用《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第十七章《湛江市旅游行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十七条“裁量标准”第1项“1年内第1次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处3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2000元”的裁量规定。

2023年6月1日,我局拟对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计调周琪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文综告字〔2023〕F-000008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 止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申请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依法对内蒙古方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作出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计调周琪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网点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3年6月13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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