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导航 >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政务公开 > 法治宣传及营商环境

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发布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17 09:39:01 来源: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打印】 【字体:

  2023年4月20日至26日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周即将到来。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现公布一批近期我局查处的著作权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以“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案例1  湛江开发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发行没有版号的非法出版物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湛江市文化广是旅游体育局接到投诉,称湛江开发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在淘宝上发行没有版号非法出版物。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马上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湛江开发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在淘宝网经营的店铺进行了网络远程勘验,发现其经营的游戏卡带电子出版物没有ISBN码,没有版号,涉嫌侵犯《精灵宝可梦》等电子出版物的著作权。接着,执法人员到湛江开发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的客厅货柜内摆放《精灵宝可梦》等146盒游戏卡带电子出版物没有ISBN码,没有版号。经查,该经营部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也不能提供该批电子出版物合法授权、合法来源,经湛江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是非法出版物。

  【处理结果】

  湛江开发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发行没有版号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湛江市文化广是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湛江开发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予以没收侵犯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湛江开发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发行的游戏卡带电子出版物应该为通过正规途径进货,取得合法来源的电子出版物。但是,湛江开发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为了营利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从非法途径买入没有版号非法出版物再通过淘宝网向消费者销售,严重损害游戏卡带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2 湛江市霞山区某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04月,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来到的湛江市霞山区某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正在通过网络硬盘播放器点播放映影片《新洗冤录》等。当事人无法提供《新洗冤录》等影片著作权人的放映许可相关文件。经查湛江市霞山区某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新洗冤录》等共2部,经营期间经营额为508元。

  【处理结果】

  湛江市霞山区某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但当事人属初次查处,并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且非法经营额较小,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湛江市文化广是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对湛江市霞山区某店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8元,并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湛江市霞山区某店放映他人影片,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湛江市霞山区某店通过放映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影片牟利,侵犯的著作权人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凝聚着创造者们的心血和汗水,体现着人们智慧价值与创新成果。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和专利权、商标权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并对其进行有效保护,需要我们全面加强版权保护意识。社会公众如发现侵犯著作权违法违规行为,欢迎拨打湛江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监督。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