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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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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湛江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发行没有版号的非法出版物受查处

时间:2022-11-09 11:03:11 来源: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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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实行。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积极开展打击制售侵犯著作权产品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较好的工作成效。2022年04月,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关于湛江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发行没有版号非法出版物的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查处,有效威慑我市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04月,湛江市文化广是旅游体育局接到投诉,称湛江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在淘宝上发行没有版号非法出版物。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马上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湛江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在淘宝网经营的店铺进行了网络远程勘验,发现其经营的游戏卡带电子出版物没有ISBN码,没有版号,涉嫌属于其他非法出版物。接着,执法人员到湛江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的客厅货柜内摆放《精灵宝可梦》等146盒游戏卡带电子出版物没有ISBN码,没有版号,属于其他非法出版物。经查,该经营部不能提供进货凭证,也不能提供该批电子出版物合法授权、合法来源,经湛江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是非法出版物。

  【处理结果】

  湛江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发行没有版号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湛江市文化广是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对湛江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予以没收非法电子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湛江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发行的游戏卡带电子出版物应该为通过正规途径进货,取得合法来源的电子出版物。但是,湛江市某电子产品经营部为了营利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从非法途径买入没有版号非法出版物再通过淘宝网向消费者销售,严重损害游戏卡带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办理此案,目的就是告诫出版物经营单位不要心存侥幸,不能经营正规途径进货的,取得合法来源的出版物,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激发创造积极性,推动出版物市场推陈出新,繁荣发展。同时,通过打击侵犯版权的违法行为,鼓励著作权受到侵害的作者,积极站出来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

  (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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