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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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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展“低价游”受查处

时间:2022-06-08 14:59: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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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旅游市场中,有一些别有用心的旅行社以“团购价”“零团费”“免费游”“旅游补贴”等噱头吸引老人旅游者上门,但为降低经营成本,可能会在行程路线、交通工具、餐饮住宿等方面大打折扣,并在旅途中安排各种购物环节,或是在签订合同时将最精彩、需要付费的景点排除在低价团费之外变相加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8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联合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湛江东盟城购物店开展旅游团队和旅游包车执法检查时,发现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带领一个旅游团在湛江东盟城某购物店经营场所内活动。该旅游旅游团队《出团计划书》显示:旅游线路“参观水培有机蔬菜基地一日游”;简要行程“出发—进3个购物店—水培有机蔬菜基地—返程”。其的《行程单》显示:参团费用9.9元/人(每人赠送10斤大米+3斤有机蔬菜)等内容信息。

  执法人员对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查明,该旅行社组织“参观水培有机蔬菜基地1日游”旅游团队,该旅游团队实际参团旅游者49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41人,每位旅游者的参团费用是9.9元/人,报名参团每人赠送10斤大米+3斤有机蔬菜。该旅行社团费收入低于旅游车包车费、导游服务费、餐费、杂费(赠送的大米、有机蔬菜费用)等接待和服务成本近千元。

  【处理结果】  

       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导游洪某接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旅游团队,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适用《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对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但是,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为了营利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要求导游洪某所接待收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近千元的旅游团队。《旅行社条例》之所以规定不能接待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就是预防旅行社可能会在行程路线、交通工具、餐饮住宿等方面大打折扣,并在旅途中安排各种购物环节,或是在签订合同时将最精彩、需要付费的景点排除在低价团费之外变相加价,损害广大游客特别是老年游客的旅游合法权益。

  办理此案,目的就是告诫旅行社业务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不要通过“低价游”等方式招徕游客,再在旅游途中欺诈游客特别是老年游客。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始终维护广大游客特别是老年游客合法权益,坚决打击通过“低价游”等方式招徕游客特别是老年游客,再以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进行购物等方式侵害游客特别是老年游客的合法权益行为,有效促进我市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导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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