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受查处
【基本案情】
2022年02月24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向吴川市多家幼儿园发行《翼趣全脑阅读》等教辅资料330册,获利2640元。该公司仓库尚存未出售的出版物165册。
【处理结果】
某公司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适用《湛江市文广旅体局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若干规定和实施标准》,对某公司处没收出版物165册,没收违法所得264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某公司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从事。但是,该公司为了营利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没有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向吴川市多家幼儿园发行《翼趣全脑阅读》等教辅资料,严重扰乱了出版物市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严惩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维护良好出版物市场环境,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予没收出版物165册,没收违法所得264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办理此案,目的就是告诫出版物市场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经营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前提是必须要取得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始终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坚决打击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等严重扰乱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行为。下一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通过不断加强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手段强化监管,维护我市出版物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