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广旅体育局以案释法案例--演出经纪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本案要点】
演出经纪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案情介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交办线索,2019年7月4日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对湛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之“蜗牛票务”淘宝店铺进行远程勘验,发现该店铺由当事人经营,存在未经授权而从事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行为。7月5日,我局决定予以立案。7月9日,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地址,对当事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上网打开“蜗牛票务”淘宝店铺发现该店铺公示信息的“资质”中公示了“企”(企业信息)和“证”(许可证信息)的链接,打开发现与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显示信息一致。浏览“蜗牛票务”淘宝店铺首页,发现宝贝推荐中有“2019湛江郭富城演唱会”营业性演出售票链接。点击链接,可以正常形成订单并生成支付宝付款页面。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2019湛江郭富城演唱会”主办单位票务销售的授权或其他取得授权的演出票务经营单位的委托材料。当事人表示未取得上述授权或委托,不能提供。当事人承认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事实。7月11日,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存在未经批准在“蜗牛票务”淘宝店铺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2019年7月22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为,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元。
【法律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湛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的情形,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作为一家取得演出经纪机构资质的企业,理应知道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的规定。当事人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然未按规定依法经营,擅自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的规定,已经构成擅自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违法事实,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