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东北旅游市场引客入湛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湛江冬休避寒、滨海度假旅游市场,充分调动国内外旅游企业、旅游代理商参与湛江市拓展东北来湛旅游营销组织的积极性,激励旅游代理商主动宣传湛江旅游资源特色,策划湛江旅游线路产品,组织东北旅游客源前往湛江旅游休闲度假,持续地形成成效显著的旅游市场拓展效应,在东北打响湛江市“湛蓝的海,湛蓝的天”旅游形象,塑造中国冬休旅游度假胜地品牌。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参与湛江市拓展东北地区(限于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以下简称东北地区)来湛旅游营销,组织客源来湛旅游度假的国内外旅游企业、旅游代理商。
二、奖励政策
(一)组织东北地区的航空旅游团队进入湛江过夜一晚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奖励;在湛江过夜两晚以上(含两晚)的,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奖励。
(二)组织东北地区旅游团队乘坐火车专列或一般火车从东北地区出发进入湛江,在湛江过夜一晚的,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奖励;在湛江过夜两晚以上(含两晚)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奖励。
3.适用本次奖励的不再享受《湛江市城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湛府办〔2014〕11号)的奖励。
三、申办程序
城市旅游营销奖励的兑现,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填报《湛江市东北地区旅游市场引客入湛奖励资金申请表》,连同相关交通、住宿等证明材料报湛江市旅游局确认。湛江市旅游局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程序,报批后划拨给相关企业账户。
四、相关旅游企业单位须守法经营,并自觉接受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虚报、冒领、骗取旅游扶持奖励资金。如发现有违法行为,收回其当年全部奖金,取消该企业年内申报旅游扶持奖励资金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五、本办法由湛江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