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局等级旅游区(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各等级旅游区(点):
为加强对我市等级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湛江市旅游局制定了《湛江市旅游局等级旅游区(点)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
湛江市旅游局等级旅游区(点)
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等级旅游区(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游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评出的各类等级旅游区(点),其它旅游区(点)可参照本《规范》实施。
第三条 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旅游区(点) 安全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专项监管三结合的监管模式。
第四条 旅游区(点)的法定代表人是旅游区(点)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本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相关规定,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规章和制度;
(三)指导监督本旅游区(点)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主持处理本旅游区(点)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旅游区(点)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对旅游区(点)安全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建立并完善本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并落实本旅游区(点)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建立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例会制度,及时通报有关工作信息,定期研究本旅游区(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旅游区(点)的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聘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操作演练;
(七)建立安全生产台帐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游览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游客游览安全。
(一)按照旅游区(点)容量的测算和接待条件的承受能力,适度接待游客;
(二)完善旅游区(点)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工作人员规范操作;
(三)在旅游区(点)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地域加强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节假日、重大节庆活动等重点时期设立旅游区(点)游客安全疏导缓冲区;
(五)禁止游客在旅游区(点)未开发或无安全保障的地域开展旅游活动。
(六)旅游区(点)安保人员及管理人员要加强旅游区(点)的巡视,禁止游商尾随游客销售商品、纠缠游客,保证旅游区(点)内良好的游览秩序。
第七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向游客提供准确、规范的安全信息。
(一)通过有线广播、安全宣传栏、安全宣传手册等方式,及时发布地质灾害、天气变化、洪涝汛情、交通路况、治安、流行疫情预防等安全警示信息以及游览安全提示信息,公布应急救援电话;
(二)根据消防、用电以及道路交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旅游区(点)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三)完善旅游区(点)的解说系统,在有条件的区域建设无障碍游览通道;
(四)旅游区(点)内施工时应当设置易于识别的提示标志;
(五)在非游泳区、防火区、禁烟区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八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严禁违章用电。
(一)旅游区(点)用电装置和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二)旅游区(点)安装或者移动电器设备,须由有资质的技术人员操作,操作用电设施诸如线路、闸箱、开关等须符合安全管理规程;
(三)旅游区(点)内电器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对该类装置的拆卸和移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旅游区(点)游览线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条件,旅游区(点)游览工具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游览工具的驾驶员应当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旅游区(点)内夜间游览区域应当配备数量充足、功能有效的照明设备。
第十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游区(点)的消防安全。
(一)保持消防通道畅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定期组织检查;
(二)建立义务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三)加强旅游区(点)内古建筑物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用电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四)有森林资源覆盖的旅游区(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进行专项消防管理;
(五)旅游区(点)住宿和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及灭火设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旅游区(点)停车场应当配备专门的车辆火警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游览活动的安全进行。
(一)旅游区(点)内使用的特种设备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并进行定期检验,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每日设备运行前应当进行检查维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才能上岗操作;
(二)在旅游区(点)内各类机械游乐项目的运营场所公示安全须知,旅游区(点)应当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并配备相应人员具体指导游客正确使用游乐设施,严禁超员运营;
(三)旅游区(点)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劝阻游客的不安全行为;
(四)旅游区(点)内开展的游泳、冲浪、攀岩、降落伞、跑马、划船等特种旅游项目,应当制定内容详细的安全操作手册和安全事项说明;
(五)旅游区(点)内的制高点和相关建筑设施应当安装避雷、防雷设备,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和全面维护;
(六)旅游区(点)应当建议参与极限运动等有危险性项目的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七)旅游区(点)内装置的电视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旅游区(点)内生产和出售食品,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餐具、饮具、酒具等器皿消毒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餐饮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第十三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公共安全环境监控制度,为游客创造安全的公共环境,旅游区(点)内环境噪声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空气质量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水环境质量应当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规定。在突发疫情期间,旅游区(点)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疫警示等安全预防措施。
第十四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大型活动风险管理制度。举办大型活动前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主动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事前风险评估,制定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根据各类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安全事故发生后,救援人员能够按照旅游区(点)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启动救援机制,有效开展救援行动。
旅游区(点)应当根据区(点)内易发事故特点建立消防、用电、特种设备、交通以及食物中毒、溺水、自然灾害等事故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处理与救援程序、紧急处理措施等部分。
第十六条 旅游区(点)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区(点)应当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旅游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内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事故的具体情况分别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属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湛江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