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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12-12 09:22:3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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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湛江市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旅游局、市各旅游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好地监督和管理我市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现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湛江市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疑问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湛江市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

  湛江市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湛江市旅游行政处罚的实施,更好地监督和管理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参照《广东省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根据湛江市旅游局的委托,由湛江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  根据委托,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市旅游局的名义,依法对我市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全市范围旅游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条  市旅游执法人员在全市范围进行执法过程中,应统一佩带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使用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市级罚没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和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书等。

  第五条  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需要施以行政处罚时,调查人员应对案件作初步调查,认定其违规事实的基础上,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交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领导审核,报经市旅游局领导审批后,进行立案调查和进一步取证。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中,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详细的调查笔录,调查笔录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涉及对依法设立的旅游企业(旅行社、饭店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经与质量规范与管理科协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领导审批决定。审批同意后,加盖湛江市旅游局印章,下达《湛江市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面交被处罚人,按送达证格式办理送达签收手续,不能当面送达的,应以特快专递形式寄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罚人。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市旅游局应为其举行听证,并参照《国家旅游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听证程序办理。

  第九条  当事人对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旅游局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持《市级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向国库交纳罚款后,需交回缴款书第六联,作为行政处罚案件缴款及结案的凭据。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要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书》,送局领导阅批,阅批后归档保存,以备查阅。

  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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