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一、政策依据: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
二、申请条件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证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尚不具备与该社区联网的条件);
(二)开办单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及物业管理资质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技术方案和规章制度;
(四)具有保障安全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所要求的资金、相应场地、必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文件。
四、申请程序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区物业管理机构或承担物业管理职能的单位主管部门向社区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如需接收转播卫星电视节目的,须遵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的规定申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三)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审核意见、申请材料一并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四)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或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审核材料后,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做出审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可颁发《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