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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4-07-03 09:17: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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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1日

  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

  (修订)

  第一条为吸引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产业,积极参与旅游开发经营,增强旅游发展后劲,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及《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对《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湛府办〔2011〕27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以及南三岛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经营的企业和新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上述区域内的,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旅游项目。

  第三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前提下,旅游项目在新建或扩建时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用地计划。

  第四条新建和扩建旅游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不少于50%,余款应当在一年内缴清。

  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最低不少于十年,最长可到二十年;租赁期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续订租赁合同的,最长可以续订二十年。租赁土地的年度土地租金可以按照当时已核准的地价采用等额方法缴交。

  对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包金可按年度缴纳。

  第五条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改造并通过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条将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使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五十年不变,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申请续期。

  第七条对新建旅游项目,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交,经市政府审批后,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建设。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地投资建设农(渔)家乐等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用地建设接待、办公用房的,合作开发单位可凭合作协议办理接待、办公用房报建、用地手续。

  第九条新建旅游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五年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项目投产前三年缴交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等额资金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五年内完成投资超过10亿元的,按项目投产前四年缴交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等额资金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成后,按照其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本市所得部分全额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投资单位用于酒店周边环境建设。

  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十条新建旅游项目,投产3年内按企业缴交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再生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比照该企业营业税缴交本市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安排80%、50%、30%的资金扶持。

  对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项目,自产生经营收入起,前三年(含三年)按其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所得部分的100%安排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第十一条接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旅游企业,符合国家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接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新建旅游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设定有上下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第十三条旅游、物价、供电等部门应当积极争取省的政策支持,逐步实现星级酒店、A级景区用电与一般工业企业用电同价,全市旅游企业用电与工业企业用电收费同价。市物价部门积极平衡水资源用电价格关系,逐步实现星级酒店用水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同价。

  第十四条新建旅游项目投产前缴交的行政规费,投产后根据缴交行政规费的成本费用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对新获得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或4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建设期内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属市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财政按50%补贴企业。

  第十五条对投资超过10亿元的新建旅游项目,从开业年度起3年内,市财政按企业年缴交营业税额市级留成部分的4%资金扶持企业,专项用于宣传推介。

  第十六条对经营滨海旅游、新购150座以上的旅游船,市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价格1000万元以上的,每艘游船补贴100万元;价格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每艘游船补贴50万元;价格3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每艘游船补贴10万元。在新购旅游船下水经营后半年内一次性支付给业主。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把旅游景区(点)的通达公路纳入城乡交通规划,连接农(渔)家乐等旅游项目的公路建设,纳入年度交通建设计划。参照县乡公路或农村公路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优先安排公交客运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对旅游企业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设置大型旅游形象宣传广告,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为支持滨海旅游开发,对投资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建设公共旅游码头的项目,竣工运营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投资超过3亿元建设公共旅游码头的项目,竣工运营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对海岛旅游的客运船舶,按陆岛运输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使用滨海沿岸沙滩(海域)的,须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提交沙滩(海域)使用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材料、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沙滩(海域)使用位置和界址图及其它规定的书面材料等。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审查项目用海后,逐级上报政府审查同意、批准。经批准取得沙滩(海域)使用权后,使用权人须按批复规划设计的功能分区内容,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沙滩(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农村小额信贷资金优先支持兴办农家乐乡村旅游农户。森林资源保护、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乡村公路、水库移民等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与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倾斜扶持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贫困镇(乡)、村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用于旅游景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

  第二十二条对被评定为白金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被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四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评定为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被评定为4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金由酒店和旅游景区纳税地的区财政与市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对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旅游业,奖励50万元;对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奖励100万元。奖金由市财政和旅游企业纳税地的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全国滨海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生态旅游休闲示范区”、“全国特色文化旅游示范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等称号的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评定为“广东省旅游强县”的县(市),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市旅游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成经营由国际知名酒店管理的,对该酒店管理公司的同一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税收给予奖励。五年内(含五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所得部分的100%对其本人给予奖励,褒奖其对企业及本市旅游业的贡献。奖金由市财政和旅游企业纳税地的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外,可依法转让,收益专项用于发展旅游产业。经银行评估认可,旅游景区项目的特许权、营运权和收费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为更好地对接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徐闻、雷州、遂溪加快建设完善旅游通道的公厕、游客服务区、旅游宣传广告牌等旅游公共设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并加快项目审批。对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设启动后,政府将优先改善周边环境、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周边土地、建筑规划控制,确保周边环境优化、美化。

  第二十九条对列入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的旅游项目,除享受省、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外,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对新投资3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旅游项目、投资额特大的地标性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设项目或科技文化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旅游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方式,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为项目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投资建设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项目(不包括公寓式、产权式酒店),投资额须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客房总数350间以上;投资建设期为四年;酒店建成投入营运之日起,三年内(含三年)获批国家规定的五星级酒店标准。否则,相关优惠政策自行终止,投资商已享受的相关优惠全部退回。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湛府办〔201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部分国际品牌五星级酒店目录参考表

  附件:

  部分国际知名品牌五星级酒店目录参考表

  

  序号饭店名称所属管理集团国家/地区

  1希尔顿酒店希尔顿酒店集团公司英国

  2

  皇冠假日酒店

  洲际国际酒店集团

  英国

  3万豪国际酒店

  4丽思卡尔顿酒店

  万豪国际酒店集团公司美国

  5喜来登酒店

  6威斯汀酒店

  喜达屋集团美国

  7

  索非特酒店

  雅高酒店集团

  法国

  8

  香格里拉酒店

  香格里拉酒店集团

  香港

  9

  凯悦国际酒店

  凯悦国际酒店集团

  美国

  10州际酒店

  备注:以上国际品牌酒店均已进驻中国,并已申请评定为国家五星级旅游酒店。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2:

  对修改之处的说明

  一、原第二条第一款为:“凡投资者在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广州(湛江)产业转移园、湛江奋勇经济区(奋勇华侨农场)、临港工业园区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经营的企业和新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上述区域内的,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优惠政策”,现修订为:“凡投资者在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奋勇经济区、南三岛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经营的企业和新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上述区域内的,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二、原第九条第二款为“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开工建设后,按照其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本市所得部分全额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投资单位用于酒店周边环境建设”,现修订为:“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成后,按照其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本市所得部分全额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投资单位用于酒店周边环境建设”。

  三、原第二十四条为:“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全国滨海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生态旅游休闲示范区’、‘全国特色文化旅游示范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等称号的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评定为‘广东省旅游强县’的县(市),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市旅游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拨付”,现删除“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一句,其他内容保留不变。

  附件3:

  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

  (提请审议稿)

  第一条为吸引各类资本在我市投资兴办旅游产业,积极参与旅游开发经营,增强旅游发展后劲,促进全市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旅游业改革与发展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粤发〔2008〕20号)和《关于促进粤西地区振兴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发〔2009〕15号)等文件精神,对《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湛府办﹝2011﹞27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投资者在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区)、广州(湛江)产业转移园、湛江奋勇经济区(奋勇华侨农场)、临港工业园区范围内从事旅游产业经营的企业和新建或扩建的旅游项目,工商登记、税务注册在上述区域内的,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优惠政策。

  旅游项目包括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酒店、旅行社、旅游车船、休闲康体文化娱乐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其它旅游项目。

  第三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前提下,旅游项目在新建或扩建时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保障用地计划。

  第四条新建和扩建旅游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对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出让合同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首付款不少于50%,余款应当在1年内缴清。

  对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最低不少于10年,最长可到20年;租赁期满,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续订租赁合同的,最长可以续订20年。租赁土地的,年度土地租金可以按照当时已核准的地价采用等额方法缴交。

  对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包金可按年度缴纳。

  第五条把未利用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改造并通过有关部门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折抵补充耕地指标。

  第六条将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使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土地使用年限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七条对新建旅游项目,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交后,经审批后,市政府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建设。

  第八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非耕地投资建设农(渔)家乐等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可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利用集体用地建设接待、办公用房的,合作开发单位可凭合作协议办理接待、办公用房报建、用地手续。

  第九条新建旅游项目在建设用地范围内,5年内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按项目投产前3年缴交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等额资金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5年内完成投资超过10亿元的,按项目投产前4年缴交年度土地使用税的等额资金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开工建设后,按照其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本市所得部分全额安排专项建设资金,支持投资单位用于酒店周边环境建设。

  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十条新建旅游项目,投产三年内按企业缴交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30%安排给企业,支持企业再生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旅游项目,比照该企业营业税缴交本市留成部分,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安排80%、50%、30%的资金扶持。

  对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项目,自产生经营收入起,前三年(含三年)按照其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市所得部分的100%安排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在下一年度安排给企业。

  第十一条接收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旅游企业,符合国家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接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新建旅游项目在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设定有上下浮动幅度的按低限收取。

  第十三条旅游、物价、供电等部门应当积极争取省的政策支持,逐步实现星级酒店、A级景区用电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全市旅游企业与工业企业用电收费同价。市物价部门积极平衡水资源价格关系,逐步实现星级酒店用水与一般工业企业同价。

  第十四条新建旅游项目投产前缴交的行政规费,投产后根据缴交行政规费的成本费用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对新获得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酒店或4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建设期内缴交的行政事业性规费,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后,属市财政收入部分,由市财政按50%补贴企业。

  第十五条对投资超过10亿元的新建旅游项目,从开业年度起3年内,市财政按企业年缴交营业税额市级留成部分的4%资金扶持企业,专项用于宣传推介。

  第十六条对经营滨海旅游、新购150座以上的旅游船,市财政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价格1000万元以上的,每艘游船补贴100万元;价格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每艘游船补贴50万元;价格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每艘游船补贴10万元。在新购旅游船下水经营后半年内一次性支付给业主。

  第十七条把旅游景区(点)作为重要的交通连接点,其通达公路纳入城乡交通规划,连接农(渔)家乐等旅游项目的公路建设,纳入年度交通建设计划。参照县乡公路或农村公路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优先安排公交客运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对旅游企业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设置大型旅游形象宣传广告,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九条为支持滨海旅游开发,对投资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建设公共旅游码头的项目,竣工运营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投资超过3亿元建设公共旅游码头的项目,竣工运营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对海岛旅游的客运船舶,按照陆岛运输的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使用滨海沿岸沙滩(海域)须向海洋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提交沙滩(海域)使用申请书、可行性论证材料、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沙滩(海域)使用位置和界址图及其它规定的书面材料等。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审查项目用海后,逐级上报政府审查同意、批准。经批准取得沙滩(海域)使用权后,使用权人须按照批复规划设计的功能分区内容,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沙滩(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第二十一条农村小额信贷资金优先支持兴办农家乐乡村旅游农户。森林资源保护、农业综合开发、农村能源、乡村公路、水库移民等项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与旅游产业发展相结合,倾斜扶持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贫困乡(镇)、村建设乡村旅游示范点,用于旅游景区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

  第二十二条对被评定为白金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对被评定为五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被评定为四星级的酒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被评定为5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被评定为4A级的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金由酒店和旅游景区纳税地的区财政与市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十三条对年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以及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100万元。奖金由市财政和旅游企业纳税地的区财政与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旅行社,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全国滨海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国生态旅游休闲示范区”、“全国特色文化旅游示范区”、“全国红色旅游经典景区”等称号的旅游景区(点),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评定为“广东省旅游强县”的县(市),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金由市旅游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拨付。

  第二十五条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成经营由国际知名酒店管理,对该酒店管理公司的同一高级职业经理人的税收给予奖励。五年内(含五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市所得部分的100%对其本人给予奖励,褒奖其对企业及本市旅游业的贡献。奖金由市财政和旅游企业纳税地的区财政与按财政体制比例分担。

  第二十六条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外,可以依法转让,收益专项用于发展旅游产业。经银行评估认可,旅游景区项目的特许权、营运权和收费权可作为申请贷款的质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为更好地对接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市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徐闻、雷州、遂溪加快建设完善旅游通道的公厕、游客服务区,旅游宣传广告牌等旅游公共设施。

  第二十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对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并加快项目审批。

  对五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设启动后,政府将优先改善周边环境、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周边土地、建筑规划控制,确保周边环境优化、美化。

  第二十九条对列入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三旧”改造的旅游项目,除享受省、市“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外,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对新投资30亿以上的特大型旅游项目、投资额特大的地标性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建设项目或科技文化含量高、产业带动力强的旅游项目,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方式,由市政府在本办法基础上单独制定优惠政策,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为项目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投资建设五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项目(不包括公寓式、产权式酒店),投资额须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客房总数350间以上;投资建设期为4年;酒店建成投入营运之日起,3年内(含3年)获批国家规定的五星级酒店标准。否则,相关优惠政策自行终止,投资商已享受的相关优惠全部退回。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湛江市支持旅游产业发展优惠办法》(湛府办﹝201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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