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一、政策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原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
二、申请条件: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需要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
(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场地证明材料、居住地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境外人士居住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级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审核同意,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社会管理处;
(二)省直属单位和中央、外省驻穗单位可直接报省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省国家安全部门;
(三)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领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批准同意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指定的地级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家安全部门进行检测验收,合格的发给许可证;不同意或验收不合格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注意事项:
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
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