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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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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迁建广播电视设施

时间:2010-03-30 00:00: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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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一)《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

(二)《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

二、申请条件:

迁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满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技术条件和基础设施;

(三)满足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要求,避开各种干扰源;

(四)周围环境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电磁波防护标准;

(五)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各项效能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

申请迁建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批准文件和申请迁建的理由;

(二)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

(三)当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技术评估报告。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并加上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事业发展处(科技处);

(二)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加上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国家广电总局审批;

(三)收到国家广电总局做出的审批决定后,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在十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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