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
一、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百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 703号)
《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编字[1999]746号)
二、申请条件:
(一)具备"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技术保障设施;
(二)具有较高政策水平、熟练掌握有关操作技能的相对固定的编播人员;
(三)电台、电视台的导演、导播、主持人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电话编辑、节目监制等编播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有比较完善的节目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五)有处理不测情况的应对预案。
三、申请材料:
(一)节目或栏目的名称、使用频率(频道)、时段及300字左右的内容介绍;
(二)节目或栏目的负责人、编辑、导演、导播及主持人的姓名、职务、专业技术职务;
(三)"延时装置"、"储存电话"等保证播出安全的技术保障设施的型号和数量。
四、申请程序: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地级市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材料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总编室。
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由省广电局审批。地(市)、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由地(市)广电局审批,报省广电局备案。
(二)地(市)、省广电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批准同意的由申请单位按审批权限到地(市)或省广电行政部门领取许可证或批复;不同意的作出说明并退回材料。
五、注意事项:
所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须打印,复印件须使用A4复印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