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细则(2024年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民主决策、高效技术咨询、严把技术评估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保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2021修正)和《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建设项目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技术中心受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及使用等工作。
本细则所称专家库,是指在生态环境部组建的全国联网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三条 技术中心负责市级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专家入库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以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学风良好、廉洁自律为行为准则;
(二)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等内容;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入库专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特别需要的院士或资深权威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在环境影响信用平台无信用记分的。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几种情形:
(一)属于参公事业单位编制及公务员编制的;
(二)对同一项目履行监管职责的,不得同时担任该项目专家职责;
(三)有可能妨碍评估公正性的情形;
(四)其他根据相关规定不适宜承担专家职责的。
第六条 专家库原则上动态更新,出现严重问题及时移除专家库。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退休人员可由本人申请。
专家入库申请表(附件1)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同时提交专家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 技术中心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由评估室对拟申请入库专家进行资格初审,满足入库条件要求,经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通过后,方可入选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所评估的环评文件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完成技术评估后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咨询费,湛江市建设项目技术评估评审费用按《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劳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对参加的技术评估工作应认真对待,提前阅研技术评估工作的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影响客观、公正参与技术评估工作的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参与技术评估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含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严格遵守回避规定。对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估工作,须主动提出回避;
(五)在评估工作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技术中心反映情况;
(六)接受技术中心组织的专家培训,在参与技术中心组织的技术评估工作中接受技术中心的监督、考核和管理;
(七)专家个人应于项目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专家库系统填写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附件3),记录专家意见。
第十条 专家抽取坚持集体决策原则。参加技术评估工作的专家人选,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业领域、地域、区域、流域、海域等因素,在专家库系统内随机抽取,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后确定专家人选。参与项目评估的专家应来自不同单位。
如有特殊需要,可在库外临时选用专家,库外选用专家人数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在库外临时选聘专家时,项目经办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评估室备案,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有必要的临时选聘专家,应按照入库程序及时纳入专家库,同类项目打捆召开项目评估会,可使用同一批专家。涉密项目的专家可不从专家库系统抽取。特别重大项目的技术评估专家人选经集体决策后确定。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评估室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部分环境影响要素较多、工艺较复杂、环境影响较大的报告表的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数量原则上报告书为5位专家,报告表为3位专家,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环评涉及的环境影响要素种类、工艺复杂程度、环境敏感程度等进行适当增减。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须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本人参与过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
(二)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烟亲关系的;
(三)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的;
(四)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
第十三条 每次技术评估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评估经办人商评估室负责人在专家库系统对专家进行日常考核。打分主要包括业务水平和工作态度两个方面,总分为100分;其中业务水平60分,工作态度40分,均分优、良、差三个档次。日常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为“优”,60分-89分的为“良”,60 分以下的为“差”,专家日常考核量化赋分表见附件4。
第十四条 以自然年统计,全年参加技术评估3次(含)以上且年度平均考核分数达90分及以上的,评为优秀专家。
第十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并移出评估中心专家库,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一)存在1次日常考核分数为“差”的;
(二)违反廉政、保密、回避规定的;
(三)在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有信用记分的;
(四)其他需要予以出库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专家日常考核情况和专家出库名单在专家库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专家年龄达到65岁,原则上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十八条 专家库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选取、信用评价和环评文件日常考核表进行全程留痕,做到相关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湛江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