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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水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时间:2023-12-21 00:00:20 来源:湛江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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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湛江市水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指导、协调作用,力促当地政府切实承担起移民工作的主体责任,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加强协同合作,充分发动移民群众参与,形成工作合力,促进我市水库移民振兴发展。本次制定配套细则,进一步明确基建、非基建类项目的类型,促进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打开思路,因地制宜积极发展生产,提高移民群众经济收入。

  (二)理顺管理权责、提高管理效率的需要。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需明晰各级管理权责,下放审批权限,精简项目审批事项。《新办法》对有关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较少涉及具体流程,制定市级配套细则,明确市、县管理权责和具体流程,结合实际情况下放工作权限,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进一步加强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需要。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移民〔2019〕365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移民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移民〔2019〕4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以践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着力保障水库移民政策落地见效为出发点,在配套细则中明确实现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统一规范、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

  3.《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7号);

  4.《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2号);

  5.《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7〕1号);

  6.《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移民〔2019〕365号);

  7.《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

  8.《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

  9.《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建设项目组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委农工办〔2018〕5号);

  10.《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财预〔2018〕263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本细则包括总则、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与管理、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以及附则,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了项目管理细则的编制目的。第一条规定编制项目管理细则的目的和依据。

  2.明确了后扶项目资金适用范围及项目管理工作流程。第二条规定项目的资金适用范围,涵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省属水库移民专项资金等其他类型的扶持资金,以进一步统一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三条明确项目管理工作流程,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实施程序。

  3.明确了省、市、县等各级机构管理权责。第五条规定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及并明确各级机构管理职责。

  4.明确了项目前期工作流程。第六条规定项目前期工作内容。第七条规定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须做细做实,达到项目资金下达后就可组织操作实施的设计深度;第八条明确项目库的设立和管理制度。第九条明确项目文件编制深度。第十条规定项目库的设立和管理。第十一条明确年度计划编制。第十二条明确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要求。第十三条明确其它项目。

  5.明确了项目实施与管理流程。第十四条规定年度计划审批要求。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项目组织管理、直补资金管理;十七条至二十三条规定基建类项目的实施管理方式和监督管理要求。二十四条规定非基建类项目实施管理;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档案管理方式。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明确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建设管理经费的安排。

  6.明确了项目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方式。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分别规定各级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的工作要求、信息化管理要求、项目公示制度等。

  7.明确了水库移民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十二条规定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开展业务培训。

  8.明确了本细则有效期为3年。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湛江市水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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