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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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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水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12-20 23:56:51 来源:湛江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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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2号)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湛江市水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附件:湛江市水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试行)

  湛江市水务局

  2023年5月15日

  



湛江市水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粤水规范字〔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使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包含直补资金和项目资金)、库区基金、省属水库移民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大中型水库移民资金等投资实施的后期扶持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工作包括开展项目入库前期工作、设立与管理项目库、编制项目计划与申报审批、项目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移交与管护、档案管理及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通过加强项目管理,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达到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水库移民增收,建成一批美丽家园,提高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第五条 项目实行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其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监督指导县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审批、实施、验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的落实;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项目管理的配套政策;负责组织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入库、计划编制、实施、验收、公示等管理工作;组织或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信息管理等工作;依据权限将年度项目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从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到项目开工前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包括:项目入库前期工作、项目库的设立、计划编制与审批、项目采购服务等工作。

  结合移民意愿,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从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中遴选项目,指导移民村或者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工作。

  项目分为基建类和非基建类。已纳入后期扶持规划的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级水利(移民)部门审批。小微基建类项目、非基建类项目由县级水利(移民)部门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有关县(市、区)应因地制宜明确较大规模基建类项目和小微基建类项目的区别,并明确项目(或方案)审批流程。

  第七条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按照同级财政项目库管理要求组织设立项目库,将完成入库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入库项目应明确政策依据、立项论证、绩效目标、任务清单、支出内容、资金需求、实施周期情况以及其他信息等。    

  第八条 项目库储备项目应优先选择人居环境整治及美丽家园建设、帮助移民发展生产促进增收和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项目;可将小额贷款贴息、投资补助、购买保险补助等移民群众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和民生保障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九条 较大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较小项目(投资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小微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和非基建项目直接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已纳入后期扶持规划的较大基建类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编制,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审批;较大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由县级水利(移民)部门审批。小微基建类项目、非基建类项目由县级水利(移民)部门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滚动管理。入库项目资金总额,应按前一年资金下达总额的 1.2~1.5 倍控制,每年入库项目储备工作应在当年6月底前完成。延续性项目以及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预算备选项目,可直接滚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备选项目。入库后的项目,因原定政策已到期、发生变化、原定任务或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须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其从项目库中移除。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年度下达资金总额突出保障重点、分清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排序。单个项目可统筹使用多类别项目资金。

  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计划所列项目应来源于项目库。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按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集中力量办大事,统筹实施有利于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增加移民收入、加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人居环境等方面来确定和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应包括请示、计划项目明细表、项目前期文件审核和批准情况等。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为移民村组集体项目或若干个村组联合建设的项目、其他移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支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体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

  3.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供水、生活污水治理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督检查、信息化和项目管理费用支出。具体包括:

  1.监督检查。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稽察、审计、绩效评价和其他监督检查工作支出;

  2.信息化。开展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维护、更新升级和购置相关设施设备支出。

  3.项目管理。开展后期扶持全过程工程咨询费用支出。

  (三)国家批准的其他支出。各县(市、区)以及雷州林业局可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督检查、信息化费用支出,安排额度不超过省级当年度下达项目资金额度的1%;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过有关规定。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十三条 其它部门如扶贫或乡村振部门组织建设吸收移民就业、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或移民经济合作社帮助移民发展生产、解决困难的项目,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明确实施细则和方法,明确准予扶持的条件、标准和程序等。

  第十四条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应在11月底前完成审批,批复后的项目计划同时上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汇总上报省水利厅。因项目资金预算新增、调整、调剂或细化资金方案等原因,需要动态调整年度项目计划时,应同步办理年度项目计划新增或调整,按原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项目法人可由项目所在移民村组或村委会组建,也可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组建。

  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各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完成年度人口核定工作,按照经村(点)复核、乡镇审核、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核定并将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直补资金,凭财政部门的拨付凭证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付款到户记录清单入账,确认支付到位。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将直补资金发放情况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本地区直补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汇总后,报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直补资金要于每年5月前全部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至移民账户,后期扶持直补资金不允许跨年度发放。不能核定到人的部分,纳入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年度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尽快组织实施,每季度向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前期工作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规模、标准和内容。

  项目总概算确定后,以此为依据严格控制,不得超概算。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的,应报原批复单位审批。当年未安排资金的预算备选项目,可直接滚动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备选项目。

  第十八条 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并接受相应政府质量监督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项目,按单个项目投资额或分批、分标段实行工程监理。单个项目投资超400万元项目可单独委托工程监理;各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对较小项目(400万元以下)可按年度、分区域统一委托有监理资质监理公司开展集中监理工作。项目的招投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完工后,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验收。法人验收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工作组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等单位代表以及村委干部或移民代表组成,结合移民扶持项目多为较小项目的实际,项目完工验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1.听取各参建单位的工程建设情况汇报;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3.检查工程项目档案资料;4.评定工程施工质量;5.对验收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6.集体研究决定是否通过验收以及作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在工程完工验收后14个工作日内,应向财政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审核相关资料。结算审核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移民群众代表以及项目各参建单位、项目档案管理人员参加。验收工作组对验收项目文件进行审核、开展项目建设现场检查,研究决定是否通过验收以及作出鉴定意见,形成验收报告(鉴定书)。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完成情况、项目财务决(结)算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果情况、项目标志牌设置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项目移交后的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非基建类项目的实施、验收、评估及移交按项目实施方案执行,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以项目为单位建立项目档案,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档案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移交。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归档管理。

  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项目申报与审批、设计、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公示公告、施工(实施)、质量监督及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完成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后,应将完整的资金发放名册和银行拨款记录凭证建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在年度项目计划中安排,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勘察、设计、概预算等费用;项目立项、入库评审、项目库设立与管理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监理、建设管理费用按国家行业规定计费标准纳入项目投资预算,在项目投资中列支。市、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独立或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稽察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正,相关责任部门应及时落实整改。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不按有关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责令项目法人和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对违规并拒不纠正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并将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时报告省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协助上级部门完成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并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将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结果按时报告市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各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库中的项目信息录入广东水库移民动态监管地理信息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应用系统);经审批的年度项目计划,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录入应用系统;年度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后,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在应用系统上填报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信息应通过网络向水库移民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发放、年度项目计划实施情况等须在移民村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三十二条 为着力提高水库移民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水库移民管理人员后期扶持工作能力,强化和规范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每年组织进行工作业务培训,邀请多年从事大中型水库移民财务、项目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专家进行授课,进一步提高移民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可依据本细则,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3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相关链接:《湛江市水务局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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