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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3-23 15:01: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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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日前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将有效推进市政府立法联系点建设,促进提升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首次以中央党内文件的形式提炼基层立法联系点新概念,正式将立法联系点制度纳入总体制度规划。2019年11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基层立法联系点时,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肯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民主意义和民主价值,指出中国的民主是“全过程民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形式和实现途径,要求总结推广这一模式,使国家的重大决策更加有效、更接地气。随后,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一法一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首次将“全过程民主”写入法律,进一步从法律上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真实性、参与性和实效性。

  各地有关立法联系点建设的实践和探索揭示,立法联系点是全过程民主链条上的一个重要环节和重要探索。设立立法联系点,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征询和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建议,是民主科学立法的内在要求。立法联系点因其基层性、代表性、联通性、多样性、立法性等特点,能最快发现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社会问题,最早感受当前集中突出的社会矛盾,最敏感地触摸到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可以把日常看到或听到的具有共性的、苗头性的、趋势性的问题收集起来,向立法工作机构反映,提供工作参考。而作为本点主体意见建议的个性情况反映,有助于保证立法的合理、平衡,兼顾各方利益群体,形成良法。

  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处于历史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发展目标宏大,立法需求强烈,立法工作和立法质量面临前所未有挑战。从以往实践看,我市政府立法工作中遇到问题的一个主要方面是公众参与立法渠道不足、不畅,公众参与立法积极性不高,立法工作机构难以获得基层的立法意见建议。而常规方式获得的意见大多泛泛或较为宏观,难以转化为具体条文付诸实践;相关部门的意见虽多,但更多反映的是部门利益。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立法质量。鉴此,需要建立政府立法联系点制度,加快开展相关建设探索,将公众参与直接引入立法的全过程,将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建议的触角延伸到基层,通过广泛征询基层单位、组织的意见建议,切实将最基层群众的意愿吸纳到法规规章的具体条文中来,使没有立法权的基层政府和难以接触到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社会公众通过立法联系点这个平台,有序地参与到政府立法工作中,并把基层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反映到立法工作机构中来,使我市制定的法规规章更具针对性、操作性,真正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贴民意、行得通、真管用,达成良法善治。这不仅是我市政府立法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践行全过程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现实需要,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

  二、主要制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

  3.《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

  (二)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完善立法工作格局,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健全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增强立法透明度;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有立法权的地方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针对性、实效性,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健全地方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2.中共中央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提出健全普法责任制,坚持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

  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民意调查机制。

  4.《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提出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6.《法治广东建设规划(2021—2025年)》,要求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立法规划计划编制制度、立法征求意见机制、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机制。

  三、主要内容

  (一)立法联系点的概念属性

  1.市政府立法联系点,是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需要,依据一定条件和程序设立,固定参与政府立法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

  2.立法联系点具有代表性、多样性和立法性,分为基层单位立法联系点和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主要发挥发扬民主、汇集民智、普及法治三重功能。

  (二)立法联系点的设立范围、条件和程序

  1.设立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派出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以及其他有代表性的单位或者组织。

  2.设立条件:基本条件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忠于宪法、遵守法律、积极参与政府立法活动;拟选为基层单位立法联系点的,侧重基层性,要求具备必要的工作条件,能够密切联系群众,反映所在区域、行业和基层群众的立法诉求;拟选为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的,侧重专业性,要求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研究分析法律问题能力的专职人员。

  3.设立程序:推荐征集、审查筛选、集体讨论决定、公示公告。

  (三)工作职责划分

  1.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政府立法联系点的选取确定、服务管理、培训指导和考评调整等工作。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支持联系点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3.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和网络,提高参与立法能力,并为立法联系点工作班子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四)立法联系点的工作任务要求

  1.对所有立法联系点设定三类基本工作任务:组织参与政府立法工作、协助开展立法宣传、参与所在地的法治建设有关工作。

  2.对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加设三类进阶工作任务:起草立法规划计划草案、起草法规规章草案、开展有关立法调研和课题研究。

  3.对立法联系点的工作组织和档案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一是立法联系点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立法联系点工作,并通过适当形式将立法联系点的工作内容、联系人、联系方式、意见收集方式等在当地公示,方便群众反映立法意见和建议。二是立法联系点收到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背景资料和其他征求意见文件,应当妥善保存,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对有保密要求的文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五)建立联系机制及征询意见规范

  1.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市有关立法起草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立法联系点开展立法有关工作。需要通过立法联系点开展相关立法工作的,应当把调研内容、活动要求等提前告知立法联系点,并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等。

  2.立法联系点收集到的意见直接向工作任务所属部门、单位反馈。明确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发放征集意见表和网络征集四种主要征询意见方式,要求做好征询意见的记录、整理、研究和采纳情况反馈工作。

  3.立法联系点反馈意见应当注重代表性、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4.在审议说明中应当说明征求立法联系点意见及反馈情况。

  (六)建立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

  1.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引导联系点有序参与政府立法全过程,定期组织开展走访调研、推广工作经验、考察调研、培训指导、旁听有关立法会议等联系交流活动,并协同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推进本辖区立法联系点的建设,解决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对立法联系点工作进行评估,对立法联系动态进行动态调整,有以下五类情形的可以予以撤销:不开展或者不按照要求开展相关立法联系工作;不再具备立法联系点条件,不能继续承担立法联系工作;主动提出撤销申请;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保密信息;其他严重违反立法活动规定的情形。

  3.有关部门委托专业机构立法联系点开展进阶任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适当补贴立法联系点工作经费。

  4.对在政府立法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立法联系点及其工作人员,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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