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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5-31 18:17:59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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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省、市“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做好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近日,市民政局印发《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湛民〔202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4月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根据要求,我市需制定和印发本市具体标准,进一步提高我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二、《通知》政策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3〕44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3〕117 号)。

  三、《通知》起草过程

  《通知》由市民政局起草,市民政局对《通知》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并对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于5月中上旬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同时在市民政局官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形成《通知(送审稿)》,于5月18日经市司法局审查通过,于5月31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市民政局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

  四、《通知》主要内容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57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76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00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326元/人月。对比2022年的标准和水平,城镇、农村的低保标准分别增加了29元/人月、21元人月,补差水平分别增加了 23 元/人月、11元/人月,同比增幅不低于3.5%,达到省的考核标准。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2023年我市城镇、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1372元/人月、960元/人月,新标准比去年分别增加了47元/人月、33元/人月,同比增幅不低于3.5%,达到省的考核标准。

  (三)严格落实提标要求。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制订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统筹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新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对象名册对2023年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对2023年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发工作。各县(市、区)每月20日前将低保补助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发放至个人社保卡账户,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全面摸排集中供养需求。各县(市、区)要全面摸排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逐人逐户深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中,详细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和集中供养意愿。对于无法准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征求其照料护理人意见,并结合其生活自理能力和照料护理落实情况,综合评估其集中供养需求。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要及时安置到位,确保不漏一人。

  (六)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各县(市、区)要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运用信息系统,健全资金发放台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关联文件: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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