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促进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粤委发〔2016〕62号)、《湛江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湛委办〔2017〕90号)中关于“推进人员管理分离,切实规范用人关系”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2月11日,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湛民〔2018〕27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中办发〔2015〕39号)、《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粤委发〔2016〕62号)、《湛江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湛委办〔2017〕90号),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5〕166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办法(试行)》(粤民发〔2016〕171号)。
二、制定经过
我局从2017年10月开始起草《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3日向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市编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国资委和各县(市、区)政府征求意见。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2018年1月8日通过门户网站公布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8年2月9日,市法制局审查同意《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市民政局发放,发放编号为:“湛部规2018-3”。
三、条款说明
《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总共1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 主要是明确制定目的与依据。
第二条 主要是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湛江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行业协会商会纳入脱钩范围: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至第四条 主要是明确负责人及任职条件。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至第九条 主要是明确负责人产生选举程序。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遵循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须经全体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十条 主要是明确规范公职人员兼任负责人行为。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个别确属工作特殊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兼职不得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不得超过2个,因工作需要兼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备案,兼职不得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主要是明确负责人任期及责任。法定代表人任期结束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十六条至第十七条 主要是明确登记机关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 主要是明确试行时间、有效期及解释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