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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0-03-16 11:43:33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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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提高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水平,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印发《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2013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自2013年起,每年由省民政厅会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均财力等因素,分区域制订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省的分类地区标准由省民政厅会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民政厅印发。各地根据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订公布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各地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现行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二、政策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

三、起草过程

2月初,为贯彻落实2020年省“十件民生实事”目标任务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分别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根据文件要求,我局草拟了《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在2月中下旬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财政局等市直有关单位意见,同时在民政局官网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回馈情况形成送审稿,市民政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送司法局审核再送市政府审定。3月11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以市民政局名义印发。

四、《通知》主要内容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2020年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772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609元/人月;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532元/人月、补差水平提高到276元/人月,对比2019年的标准,救助比例提高了10 %以上,达到省的考核标准。

(二)确定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同时,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2020年我市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1236元/人月(注:霞山区、坡头区、开发区现行标准高于新标准保持不变;赤坎区城镇特困供养标准由1419元提高1585元,与霞山区同城同标),新标准比去年增加112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至852元/人月,比去年增加了77元/人月。达到省的考核标准。

(三)足额补发到位。各县(市、区)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新标准实施当月的低保名册或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2020年新纳入的低保户或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四)健全低保制度。督促各县(市、区)做好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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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湛江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mzj/zwgk/bmwj/gfxwj/content/post_13532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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