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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8-12-05 14:52:34 来源:湛江市民政局救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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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特困供养救助体系,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供养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权益。结合我市实际,201811月,我市出台规范性文件《湛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湛民〔2018257号),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形成过程

9月,省民政厅出台《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根据通知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湛江市特困人员护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截至201810月底,已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并依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在民政局官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结束,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送审稿》送市政府审定,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二、制定实施细则的政策依据和必要性

(一)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重要讲话精神,以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最困难、最迫切的问题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护理工作,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加快补齐我市兜底保障工作短板,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关于“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人员要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照料护理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在考虑当地实际的基础上,参照当地日常生活照料、住院护理水平确定、公布,并报省民政厅备案。”的要求制定。

(三)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84号)对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护理的对象、分类、内容、标准、办理程序等要求制定。并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细则,报湛江市民政局备案。

(四)通过制定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补贴标准,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提供政策,解决了特困供养人员在护理上碰到的问题。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实施细则》总体框架分为:总则、护理对象和分类、护理内容和标准、办理程序、服务提供方式、资金拨付方式、 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政策宣传和附则共十章2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四条   主要是明确《实施细则》的依据、原则、护理资金来源和就高享受原则

第五条至第七条  主要是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对象和分类。

第八条至第十条  主要是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内容和标准。立法依据:一是根据粤民规字〔20184号文件要求,省级指导标准为:全自理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确定;半自理(半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失能)的特困人员月人均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二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为1410/月,测算出我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全自理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半失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425元,失能护理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50元。并明确护理补贴标准应根据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各地可结合财力情况适当提高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

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  主要是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办理程序,包括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公示、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  主要是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服务提供方式,包括明确失能特困供养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日常护理照料。对不愿意到供养机构的可委托其亲友、照护人或第三方提供日常护理照料;民政部门规范委托服务行为;护理服务提供方做好护理服务等内容。

第二十  主要是明确对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资金拨付方式。护理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由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明确:“ 特困供养人员护理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护理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一)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护理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于每月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当期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提供护理服务的各供养机构或其他专业机构,专用于为特困人员提供护理服务的支出。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服务提供方的,按合同约定金额和条款拨付护理经费。

(二)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的护理经费: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择优选择服务机构提供护理服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合同约定金额和条款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服务提供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其亲友(配偶、子女除外)、村(民)委员会、邻里等提供照看护理服务的,按照与受托人签订的照料服务协议约定的护理费用标准,收集服务提供方的姓名、银行账号及当期护理经费清单,按月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按月将资金拨付到护理服务提供方。”

第二十一条  主要是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职责分工。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  主要是明确对护理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和市、县、镇三级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 主要是明确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的政策宣传

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  主要是明确本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县级制定本级具体实施细则的备案要求及本实施细则的解释由市民政局负责。

链接:《湛江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工作实施细则》: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mzj/zwgk/zcfg/content/post_13528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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