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依据
湛江市民政局
行政执法主体
湛江市民政局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设立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3、《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
4、《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六条
5、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1]56号)
湛江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梳理表
类别 |
序 号 |
名 称 |
公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8年11月4日起施行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
|
行政法规 |
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
|
3 |
《基金会管理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
|
4 |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87年12月12日起施行 |
|
5 |
《婚姻登记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
|
6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
7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8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
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
9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
10 |
《殡葬管理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 |
|
11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
12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89年2月3日起施行 |
|
13 |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80年6月4日起施行 |
|
14 |
《地名管理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80年6月4日起施行 |
|
15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
国务院颁布,自1985年1月15日起施行 |
|
部门规章 |
1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颁布,自2000年5月12日起施行 |
2 |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颁布,自1997年3月18日起施行 |
|
3 |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
民政部颁布,自2000年4月10日起施行 |
|
4 |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民政部颁布,自1999年5月25日起施行 |
|
5 |
《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颁布,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 |
|
6 |
《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
民政部颁布,自1995年7月20日起施行 |
|
7 |
《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颁布,自1994年11月30日起施行 |
|
8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民政部颁布,自1999年12月30日起施行 |
|
9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 |
民政部颁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
|
10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民政部1996年6月18日发布生效 |
|
地方性法规 |
1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
2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6年5月27日起施行 |
|
3 |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
|
4 |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
|
5 |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
|
6 |
《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
|
7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
省政府规章 |
1 |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
2 |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
|
3 |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
|
4 |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湛江市民政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备注 |
1 |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况严重的给予撤销登记。 有违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2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3 |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4 |
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5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6 |
(一)基金会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7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
8 |
被撤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
9 |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罚款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
|
10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行业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三条 |
|
11 |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 2.(二)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3.(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四)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登记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五条 |
|
12 |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 (四)违法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收取会费、取得其他收入或者使用资助、捐赠的; (五)有下列行为的: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罚款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六、二十八条 |
|
13 |
冒领社会救济款物 |
追回款物;处以罚款 |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二十八条 |
|
14 |
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15 |
违反规定书写地名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16 |
擅自出版与地名有关的各类图册 |
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罚款 |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17 |
涂改、玷污、遮挡、损坏、移动地名标志或在地名标志上悬挂物品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
18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
支付修复费用,并处罚款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
19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20 |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
警告、罚款;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
|
21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
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
22 |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
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并处罚款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23 |
申请社会团体登记时弄虚作假 |
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
24 |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二)内部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超过十二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四)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撤销登记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四条 |
|
25 |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
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
许可项目 |
法定办理时限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注 |
1 |
全市性社会团体和市内跨县(市、区)社团的申请筹备和成立登记 |
申请筹备成立60日,申请正式成立30日,变更30日,注销20个工作日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七、十二、十六、二十、二十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4项 |
|
2 |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包括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20个工作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二十四条 |
|
3 |
经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 |
申请成立60日,变更、注销30日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十五、十六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5项 |
|
4 |
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申请筹备成立30日,申请正式成立30日,变更30日 、注销20日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 |
|
5 |
以全市性名称冠名的大型住宅区、建筑物的命名、更名 |
20个工作日 |
1、《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0项 |
|
6 |
公开出版的全市性地名类图(册) |
20个工作日 |
1、《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21项 |
|
7 |
建设公墓审批 |
20个工作日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一、省政府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3项 |
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注 |
1 |
将应当火葬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拒不改正的,可强制执行。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征收一览表
序号 |
征收项目 |
征收标准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注 |
|
1 |
社会团体 登记费 |
申请 |
10元/件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1996]1602号,发改价格[2003]851号 |
|
登记 |
90元/件 |
||||
变更 |
40元/件 |
||||
2 |
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登记费 |
申请 |
10元/件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851号 |
|
登记 |
40元/件 |
||||
变更 |
20元/件 |
||||
3 |
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费 |
登记 |
100元/件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 [1999]2115号 |
|
变更 |
40元/件 |
||||
4 |
收养登记费 |
收养申请手续费 |
20元/件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349 |
|
收养证工本费 |
10元/件 |
||||
收养登记调查费 |
220元/件 |
||||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 |
100元/件 |
||||
5 |
国内婚姻登记收费 |
国内公民结婚证费 |
9元/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 [2002]523号 |
|
国内公民夫妻关系证明书 |
9元/件 |
||||
国内公民离婚证书 |
9元/对 |
||||
国内公民解除婚姻关系证明书 |
9元/对 |
||||
6 |
涉外婚姻登记收费 |
1、内地公民与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费 |
9元/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 [2002]523号 |
|
2、离婚登记费 |
9元/对 |
||||
3、涉外夫妻关系证明 |
9元/对 |
||||
4、港、澳、台华侨夫妻关系 证明书 |
9元/件 |
||||
5、涉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
9元/对 |
||||
6、涉港、澳、台华侨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
9元/对 |
行政裁决一览表
序号 |
裁决事项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注 |
1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调解和提出解决方案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
|
2 |
经行业协会会员提请,审查有异议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规则或者其他决定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三十八条 |
行政给付一览表
序号 |
给付项目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注 |
1 |
发放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的护理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 |
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 |
|
3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经费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军队统一的项目和标准执行。所需经费,当年剩余月份的由军费开支(武警部队的由武警部队和公安部开支);从第二年1月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
|
4 |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 |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 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 |
|
5 |
分配和调拨救灾捐赠款物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
6 |
发放和分配自然灾害救济款物 |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六条、 第十条 |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
备注 |
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
|
2 |
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
|
3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
|
5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
|
6 |
收缴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条例》四、印章的管理和缴销 |
|
7 |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 |
《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七条 |
|
8 |
市内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管理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条 |
|
9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服务管理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第三条 |
|
10 |
军供站建设管理 |
《军用饮食供应站供水站管理办法》第二条 |
|
11 |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
《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 |
|
12 |
接收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武警部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的范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根据本人不同情况,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
|
13 |
接收军队移交政府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 |
《关于加强和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35号) (三)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七)……每年年初,由总后勤部、民政部商定当年移交安置人数,并下达到省级民政部门进行档案审核。……经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开出《接收安置通知书》,由军队移交单位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接收安置地民政部门办理交接安置手续。 |
|
14 |
五保供养工作管理 |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
|
15 |
农村敬老院管理 |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
16 |
救灾捐赠管理 |
《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17 |
社会救济管理 |
《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六条 |
|
18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 |
|
19 |
办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或确定登记机关 |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 |
|
20 |
村民自治活动的日常工作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
|
21 |
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
《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条 |
|
22 |
指导、监督村务公开工作 |
《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第三条 |
|
23 |
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日常工作 |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 |
|
24 |
审核县(市、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 |
|
25 |
审核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批街道办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第五条 |
|
26 |
规定其他地名的审批程序 |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 |
|
27 |
处理边界争议 |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 |
|
28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三条 |
|
29 |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30 |
地名标志移动的审批 |
《广东省地名管理规定》 |
|
31 |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省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他地名工作任务 |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
|
32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监督和检查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
|
33 |
收养登记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
|
34 |
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指导、监督救助站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四条 |
|
35 |
殡葬工作管理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湛江市殡葬管理办法》 |
|
36 |
老年人权益保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3、《湛江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
|
37 |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43条 |
|
38 |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退税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第13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