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直接收退役士兵考核安置暂行办法
一、 指导思想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注重退役士兵在部队的实际表现和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民政部、总参谋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市直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考核的办法进行安置。
二、 责任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的档案接收审查、考核、定位和办理报到手续等有关工作;市人社局负责按安置政策下达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岗位;市编办负责对使用编制或后勤服务人员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市国资委负责向市人社局提供市直企业退役士兵安置岗位;市财政局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考核经费保障。
三、 安置对象
退役士兵具备市直退役士兵安置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市直安置:
1. 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 是烈士子女的;
5. 广东省安置政策规定安置的。
四、 考核
考核由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人社局、市编办协助,按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单位。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一)服役年限记分。
义务兵和服现役12年以内(含)的士官,每服役1年计3分;士官服现役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5分。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士兵在服役期间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的(
(二)奖励记分。
1、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1分;
(2)优秀士官人才奖,三、二、一等奖每次分别计4、8、12分;获政府特殊津贴的,计30分;
(3)个人三等功,每次计3分;
(4)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6)个人获得荣誉称号,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门授予的每次计50分,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每次计60分,总部(含多总部联合)授予的每次计70分,中央军委授予的每次计8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2、战时立功奖励。
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战时荣获个人三等功的,每次计20分;战时荣获个人二等功的,每次计40分;战时荣获个人一等功的,每次计80分;战时荣获个人荣誉称号的,每次计100分。
以上奖项累计计分。
3、奖励认定。
获得优秀士官人才奖的,退役士兵本人应具备受奖证书,同时档案中必须具备奖励通令;获得上述其他奖励的,退役士兵本人档案中必须同时具备奖励登记(报告)表、奖励通令或命令等材料,获得平时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四)职业技能等级记分。
以档案中《XX专业士兵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职业资格证书》为依据,予以计分。
1、初级技能(五级),计1分;
2、中级技能(四级),计3分;
3、高级技能(三级),计5分;
4、技师(二级),计7分;
5、高级技师(一级),计9分。
职业技能等级记分按照其中最高等级记分,不累计。
(五)残疾等级记分。
1、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2、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30、20、10、5、3、1分。
残疾等级记分以量化考核时的残疾等级为准记分。
(六)烈士子女记分。
是烈士子女的,计30分。
(七)其他情况记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其中,在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三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2分;在四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3分;在五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4分;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每服役1个月计0.5分。
艰苦边远地区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行政区域确认。
2、从事核专业工作并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核辐射保健津贴一周年以上的计分。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
3、服役期间参加过对外战争,作战地点在境内的,每1天计0.1分;在境外的,每1天计0.2分。
符合上述情形两种(含)以上的,累计计分。
有上述情形的,部队团以上单位应予以确认并记入士兵本人档案。考核组评分以退役士兵档案中原始记录为准。档案丢失或其中部分材料丢失的,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八)减分。
1、处分减分。
服役期间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撤职处分的,分别减5、10、15、20、40、60分。
多次受到处分的,累计减分。
2、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减分。
退役士兵档案中有虚假材料的,该材料不计分,并在总分中予以倒扣,倒扣分值为其作假可能获得的分值的3倍。
各种弄虚作假减分情形,累计减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九)市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要严格审查,士兵档案要要素齐全、清晰完整、真实准确,尤其是计(减)分项目应在档案材料目录中体现。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
考核成绩为各考核项目分数之和。考核分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如对考核分数有异议,可到市民政局核对,核对时限必须在公示期限内。
五、 录用办法
按考核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在安置计划内选择单位,若总成绩成绩相同,排名先后顺序如下:1、军龄长者优先;2、立功受奖级别高者优先;3、残疾等级高者优先;4、烈士子女优先;5、学历高者优先。
如以上5种情况仍不能确定选岗排名先后顺序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六、 其他事项
在民政部门指定的报到时间内自愿申请选择不去安置单位报到的,可以申请自谋职业,领取自谋职业金。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自愿放弃安置待遇,不可领取自谋职业金。
七、 纪律要求
(一) 要加强协调配合。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尽心尽力做好各项工作。
(二) 要严肃工作纪律。要认真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严格纪律,严守秘密,确保考核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顺利进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或单位,适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严格依法依纪查处。
八、附则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暂行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